0.1%:
(1)每一股票帳戶認購發行公眾股不超過0.1%;
(2)可轉換公司債券到期未付本息的按日0.1%支付賠償金。
0.5%:
(1)個人申購量上限為發行后總股本的0.5%
1%:
(1)職工按照個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2)企業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最高不得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1%;
(3)企業設立登記費按照注冊資本總額的1%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5%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
2%:
(1)基本醫療保險費用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以后隨經濟發展作適當調整;
(2)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
2.5%:
(1)用設備對外投資價值額的2.5%交匯回利潤保證金
5%:
(1)對外用資金投資的金額交投資額的5%作為匯回利潤的保證金;
(2)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股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上述期間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
(3)持股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所持有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述辦法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4)機構申購量的上限為發行公司發行后總股本的5%。
6%:
(1)用人單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
(2)上市公司配股的,三個會計年度中任何一年的凈資產收益率不得低于6%。
7%:
(1)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屬于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不得低于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