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是指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各種經營活動,如對外簽訂合同、履行合同、買賣貨物、提供服務等。
【例1】投資人A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甲,甲企業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在對外簽訂買賣合同、借款合同時,應當以甲企業的名義訂立合同。但是甲企業不能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甲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投資人A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例2】投資人甲于2005年1月1日以個人財產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A,2005年4月1日A企業與B銀行簽訂10萬元的借款合同。在簽訂借款合同時,應當以A企業的名義,因為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銀行貸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業的全部財產仍不能償還時,則投資人甲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為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