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的,應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
(3)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根據以往經驗能夠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且確認與退貨相關負債的,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不能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應在售出商品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
(4)售出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交貨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前,不應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或檢驗是為了最終確定合同或協議價格而必須進行的程序,可以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5)采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6)對于訂貨銷售,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訂貨一般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但是如果題目告訴您生產過程中,對方已經對其進行監督,并且沒有提出什么疑義,這時是可以確認收入的。)
(7)采用收取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商品的,應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8)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9)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采用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或租金費用的調整。有確鑿證據表明認定為經營租賃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公允價值達成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并按賬面價值結轉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