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所得來源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1)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2)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3)轉讓財產所得。
①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
②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
③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6)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確定所得來源的目的,就是用來判斷在我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所得是否來源于我國境內,以及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與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所得是否來源于我國境內。如果上述兩類所得來源于我國境內,那么就要在我國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來源于我國境外,就不需要在我國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