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第七條規定: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二、抽逃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二條規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四)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考試報考:2012年注冊會計師各科考試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