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問:《會計》教材第89頁中指出:“當期按債券面值和適用利率計算的應計利息扣除當期攤銷的溢價和債券費用,或當期按債券面值和適用稅率計算的應計利息與攤銷的折價扣除攤銷的債券費用,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為何不扣除“初始投資成本中含的未到期利息”呢?另外該部分所給出的實際利率法計算的例題中,年金現值和復利現值系數表計算的實際利率為10.77%,而教材中計算得出的為10.66%,這是因為現值系數的精度問題造成的嗎,在考試時如因取小數位數問題導致的計算結果不一致會不會扣分呢?
答:“初始投資成本中含的未到期利息”是指構成債券初始投資成本的債券利息,已反映在長期債權投資的投資成本中,待該部分利息到期時就能收回,因此不屬于債券投資的投資收益。債券投資中只有溢價或折價才構成了債券投資收益的調整,因為債券的溢價是為了將來獲得更多的利息收入而事先付出的代價(債券折價是為了今后少得利息而事先得到的補償),所以應按應計利息扣除溢價攤銷(或應計利息加折價攤銷)確認債券投資收益。
對于教材所給例題中計算的實際利率為10.66%,而按4位精度小數計算的實際利率為10.77%的問題,就是因為所使用的系數表的精度不一致造成的。在考試時,這種類似的題目,一般會給出年金現值系數和復利現值系數,不會造成系數精度不一致。如果計算公式正確而因考生取小數位數問題導致的計算結果不一致在評卷時將不會被扣分。
7.問:在稅法中捐贈原材料應視同銷售,交納增值稅,接受方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按進項稅額抵扣。而在教材第44頁中則指出:“企業接受的原材料,按確定的實際成本,借記‘原材料’科目,按未來應交的所得稅,貸記‘遞延稅款’科目,按實際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為何分錄中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稅呢,如果按稅法規定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那么應交增值稅賬戶余額就不正確了。請問到底如何核算呢?
答:對于原材料的捐贈問題,《企業會計準則——存貨》中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的存貨的成本,如果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應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如果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應當參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而按稅法的規定,只有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并經批準的才能允許抵扣。因此,書中所給的核算只是在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的會計處理。如果接受捐贈方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抵扣的,則可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存貨價值、可抵扣的增值稅以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該存貨的入賬價值。因教材篇幅所限,不可能將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中規定的所有會計處理均在教材中逐一介紹,因此,我們也建議考生按教材每一章最后所附的“涉及的法規”去查閱相關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
8.問:以非現金資產對外投資時,對外投資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大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以非現金資產對外投資屬于非貨幣性交易,取得的投資以換出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因此并不涉及該換出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問題以及公允價值大于賬面價值的差額的處理問題。
9.問:在存在現金折扣和商業折扣的銷售中,應交的增值稅是否應同時存在折扣?
答:在商業折扣的情況下,企業的實際銷售收入通常就是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因此應交的增值稅應按實際銷售收入計算,而不存在折扣的問題。在現金折扣的情況下,應交的增值稅中是否存在現金折扣應視購銷雙方的約定而定。
經濟法科目
問:《經濟法》教材92頁的有關“三個涉外企業對此未作出規定,即未對注冊資本的最低限度作出規定”,但在教材125頁中卻指出“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限度”,這兩處是否存在矛盾?
答:這兩處并不矛盾。教材92頁是對公司法與三個涉外企業法之間的比較。而教材125頁中指出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限度,是按照涉外企業作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這種組織形式,必須符合《公司法》中關于公司注冊資本的規定,而在三個涉外企業法中并未明確,因此這兩處并不矛盾。
稅法科目
問:稅法教材中的非應稅項目是什么意思?是專門指不計增值稅的項目嗎?
答:非應稅項目是指對某一稅種來說不需要繳納的項目,即不屬于該稅種的征稅范圍,而不是減稅或免稅的項目。以增值稅為例,對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等就屬于增值稅的非應稅項目。對于其他稅種來說,也同樣存在不需要繳納的項目,即非應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