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問:在《會計》教材中計算固定資產清理凈損益時,是以清理收入—清理費用—折余價值—稅金計算而得,而《稅法》教材指出,固定資產轉讓凈收益計算是以清理收入減清理費用,并以清理收入計算營業稅和城建稅等稅金,為何沒有扣除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這點應以什么為準?在清理時計算的營業稅和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是計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還是計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
答:按《稅法》教材,對于固定資產清理凈收益的計算是分別計算的,即先確定收入總額為清理收入,然后再確定準予扣除的部分(即轉讓固定資產的成本,也就是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再扣除費用(清理費用),再扣除稅金(應當繳納的稅金及附加),然后再據此計算出清理凈損益。而按《會計》教材,固定資產清理所發生的收入和支出均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因此,在固定資產清理完成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余額就是固定資產清理的凈損益。所以,從這點來說,兩本教材的計算方法并沒有差異。
其次,固定資產清理中發生的相關稅費是與所清理的固定資產密切相關的,如果為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類的固定資產,其轉讓時應當計算營業稅等稅金;如果為動產類的固定資產,則轉讓可能需要交納增值稅(現行稅率為4%,并減半征收,不得抵扣)等稅金。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清理固定資產發生的各項稅費均應計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問: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稅法》教材要求在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而《會計》教材卻要求在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當月一次攤銷,在計算所得稅時,此項目是否應作為納稅調整項目?
答:該差異屬于納稅調整項目,在企業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下,該差異屬于可抵減時間性差異。
問: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從收入總額中扣除的項目為何包含土地增值稅?計提及交納土地增值稅的有關賬務處理是什么?計提及交納關稅的賬務處理?
答:按照稅法規定,只有增值稅為價外稅,與企業的會計利潤無關,而其他稅金均屬于價內稅,可以在收入總額中予以扣除。
計提及交納土地增值稅的會計處理,請參見《會計》教材第138頁。計提及交納關稅時,屬于進口關稅的,一般直接計入某項資產的價值,屬于出口關稅的,一般直接作為出口成本。
《審計》問題
問:我在學習2003年《審計》教材時發現,今年教材中有關審計一般目的的解釋是:公允性、合法性,而2002年以前的《審計》教材則是:公允性、合法性、一貫性,請問為什么缺少了“一貫性”?
答:這是按照新修訂的《獨立審計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的有關規定而修訂的。該準則在2003年4月進行了修訂,并于2003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一貫性是指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符合一貫性原則。從審計理論和實務看,如果被審計單位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不符合一貫性原則,注冊會計師則視其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被審計單位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符合一貫性原則,則不用提及。因此,修訂后的準則將意見段中的“一貫性”刪除。
問: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盈利預測審核報告和內部控制審核報告中收件人名稱有何區別,為何有時為“公司”、有時為“全體股東”?
答:注冊會計師在提供不同專業服務時,業務報告的收件人應為該項業務的委托人。如果委托人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業務報告的收件人應當是“××公司全體股東”。如果委托人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則業務報告的收件人應當是“××公司董事會”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