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果所述“協商確定給新股東20%股份”的含義是不用公司凈資產中除實收資本以外的項目轉增實收資本(下稱“以盈余轉增”)的情況下,新股東投入資金中計入實收資本的數額占增資后全部資本的20%,那么增資后公司的實收資本應該是125萬元(100÷80%),新股東投入資金的其余部分75萬元(100-25)屬于資本溢價,記入資本公積。
如果“協商確定給新股東20%股份”的含義是公司要同時將原凈資產轉增資本,然后確定新股東的股權比例為增資后實收資本的20%,那么企業先要按規定做盈余分配(注意:按規定這種情況下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等)之后,重新計算實收資本可以達到的數額。假定可以以盈余轉增30萬元,那么新股東投入資金中計入實收資本的部分應該是32.5萬元(130÷80%×20%),而其余67.5萬元(100-32.5)計入資本公積。
還有一種情況是,將新股東投入的資金全部或者超過多于25萬元(如50萬元全額)計入實收資本,那么雖然名義上新股東的股權比例超過20%,但按協議約定,新股東只能按增資后公司股權的20%分配紅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所以這種情況也是法律允許的,不過還是按前兩種方式處理更方便后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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