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準則應用案例——合同履約成本 (酒店等服務行業的合同成本)
【例】甲公司經營一家酒店,該酒店是甲公司的自有資產。甲公司在進行會計核算時,除發生的餐飲、商品材料等成本外, 還需要計提與酒店經營相關的固定資產折舊(如酒店、客房以及客房內的設備家具等)、無形資產攤銷(如酒店土地使用權等)費用等,應如何對這些折舊、攤銷進行會計處理。
本例中,甲公司經營一家酒店,主要通過提供客房服務賺取收入,而客房服務的提供直接依賴于酒店物業(包含土地) 以及家具等相關資產,即與客房服務相關的資產折舊和攤銷屬于甲公司為履行與客戶的合同而發生的服務成本。該成本需先考慮是否滿足收入準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資本化條件,如果滿足,應作為合同履約成本進行會計處理,并在收入確認時對合同履約成本進行攤銷,計入營業成本。此外,這些酒店物業等資產中與客房服務不直接相關的,例如財務部門相關的資產折舊等費用或者銷售部門相關的資產折舊等費用,則需要按功能將相關費用計入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等科目。
分析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等相關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2018》第75-76頁等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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