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等相關規定,財政部會計司網站上“會計準則實施”欄目下 “收入準則應用專區”發布了五篇收入準則應用案例,供各單位在收入準則應用中學習參考。
這些案例預計會對2019年的CPA會計教材、會計考試、綜合階段卷一考試產生實質性的影響,相關分值可能將超過10分!
收入準則實用案例——運輸服務
【例】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向其銷售一批產品,并負責將該批產品運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點,甲公司承擔相關的運輸費用。假定銷售該產品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 且控制權在出庫時轉移給乙公司。
本例中,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產品,并負責運輸。該批產品在出庫時,控制權轉移給乙公司。在此之后,甲公司為將產品運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點而發生的運輸活動,屬于為乙公司提供了一項運輸服務。如果該運輸服務構成單項履約義務,且甲公司是運輸服務的主要責任人。甲公司應當按照分攤至該運輸服務的交易價格確認收入。
分析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六條等相關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2018》第31頁最后一段、第79頁等相關內容。
【例】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向其銷售一批產品,并負責將該批產品運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點,甲公司承擔相關的運輸費用。假定銷售該產品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 且控制權在送達乙公司指定地點時轉移給乙公司。
本例中,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產品,并負責運輸。該批產品在送達乙公司指定地點時,控制權轉移給乙公司。由于甲公司的運輸活動是在產品的控制權轉移給客戶之前發生的,因此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而是甲公司為履行合同發生的必要活動。
分析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等相關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笫14號——收入〉應用指南2018》第31頁最后一段等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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