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貸款業務,全額納稅:營業額=貸款利息收入+加息+罰息。
2、外匯轉貸業務營業額:
(1)中國銀行系統從事的外匯轉貸業務,上級行差額納稅,下級行全額納稅。
(2)其他銀行從事的外匯轉貸業務,如果上級行借入外匯資金后轉給下級行的,上級行實際利息支出與核定利息支出的差額為營業額,下級行利息收入與核定利息支出差額為營業額。
3、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余額計稅
營業額=賣出價(不扣除任何費用)-買入價(不含各種費用和稅金,買入價格中可以扣除持有期間的利息和股利的收入)。
注意:金融商品一定是同一投資品種,同年度不同納稅期間發生的正負差可以相抵。但是不同金融品種是不能相抵的。
4、融資租賃業務:余額計稅
本期營業額=(應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實際成本)×(本期天數÷總天數)
實際成本=貨物購入原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支付給境外的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幣借款利息
強調:融資租賃業務應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才實行的計算方法。
5、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中間業務)按全額計稅,營業額為手續費(傭金)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業從事受托收款業務,如代收電話費、水電煤氣費、信息費、學雜費、尋呼費、 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委托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6、(1)金融企業發放貸款( 包括自營貸款和委托貸款,下同)后,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申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 含展期)超過90 天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業稅。
(2)對金融企業2001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若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貸款本金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可從以后的營業額中減除。
大家可以結合教材150頁一塊業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塊理解!
例題:某商業銀行A于2002年3月20日向B企業發放一筆貸款,貸款金額為100萬,貸款期限1年,貸款利率6%,按季度結息。
(1)2002年6月20日,首季度結息1.5萬元,B企業如期給付相應利息;
(2)2002年9月20日,次季度結息1.5萬元,B企業未能如期給付相應利息,銀行確定收入的同時,增加應收貸款利息1.5萬元;
(3)2002年12月20日,第三季度結息1.5萬元,B企業同樣未能如期給付相應利息,銀行同樣確定收入的同時,增加應收貸款利息1.5萬元,加上9月20日的應收利息,銀行累計掛賬應收利息3萬元;
(4)2002年l 2月2 1日,由于次季度掛賬的應收貸款利息1.5萬元滿90天,將累計掛賬的應收利息3萬元轉入表外核算,銀行一方面沖減利息收入,另一方面沖減貸款應收利息。同時,該筆貸款計入非應計貸款,今后不再按季度結息確認收入,只有實際收到利息的時候再確認利息收入。
(5)2002年l2月31日,考慮營業稅時,計算該筆貸款產生的收入在2002年應計繳的營業稅,1.5×5%=0.075(萬元)。
7、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不征收營業稅。人民銀行對企業的貸款或委托金融機構貸款的業務需要征收營業稅。
8、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征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往來,是指金融企業聯行、金融企業與人民銀行及同業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
9、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不征收營業稅,需要征收增值稅。
10、金融機構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委托,為其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時,如果將委托方的資金轉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將資金貸給使用單位或個人,在征收營業稅時,由最終將貸款發放給使用單位或個人并取得貸款利息的經辦機構代扣委托方應納的營業稅,并向經辦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構解繳。
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委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代委托人收訖貸款利息的當天。
11、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例題:某市商業銀行2006年第2季度有關業務資料如下:
(1)向生產企業貸款取得利息收入600萬元,逾期貸款的罰息收入8萬元。
營業稅=(600+8)×5%=30.4(萬元)
(2)為電信部門代收電話費取得手續費收到14萬元。
營業稅=14×5%=0.7(萬元)
(3)4月10日購進有價證券800萬元,6月26日以860萬元價格賣出。
營業稅=(860-800)×5%=3(萬元)
(4)受某公司委托發放貸款,金額5000萬元,貸款期限2個月,年利息率4.8%,銀行按貸款利息收入的10%收取手續費。
營業稅=5000×4.8%÷12×2×10%×5%=0.2(萬元)
銀行應代扣代繳營業稅=5000×4.8%÷12×2×5%=2(萬元)
2006年第3季度有關業務資料如下:
(5)取得結算手續費收入30萬元;
營業稅=30×5%=1.5(萬元)
(6)銷售結算憑證收入2萬元;
營業稅=2×5%=0.1(萬元)
(7)開辦融資租賃業務(經人民銀行批準),租期5年,租賃費收入70萬元,購買租賃資產價款50萬元,支付增值稅8.5萬元,支付運輸及保險費1.5萬元;
營業稅=(70-50-8.5-1.5)×3個月÷60個月×5%=0.025(萬元)
(8)出納長款收入5萬元;
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