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二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二十一、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
(一)、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
1、下列資產損失,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
(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
(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5)、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通過第三方交易的正常損失)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
2、稅務機關對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是對納稅人按規定提供的申報材料與法定條件進行符合性審查。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不實行層層審批,企業可直接向有權審批稅務機關申請。稅務機關審批權限如下:
(1)、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所形成的資產損失,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資產損失的具體審批事項后,報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
(2)、其他資產損失按屬地審批的原則,由企業所在地管轄的省級稅務機關根據損失金額大小、證據涉及地區等因素,適當劃分審批權限。
(3)、企業捆綁資產所發生的損失,由企業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審批。
3、稅務受理企業當年的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截止日為本年度終了后第45日。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申請審批的,經過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請。
(二)、資產損失確認證據:分為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三)、認定的相關知識點:
1、存貨報廢、毀損和變質損失,其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及保險賠償或責任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
(1)、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占企業同類存貨10%以下、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下、或10萬元以下。下同)的存貨,由企業內部有關技術部門出具技術鑒定證明;
(2)、單項或批量金額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的較大存貨,應取得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或者具有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定證明;
2、企業的股權(權益)投資當有確鑿證據表明已形成資產損失時,應扣除責任人和保險賠款、變價收入或可收回金額后,再確認發生的資產損失。可收回金額一律暫定為賬面余額的5%。
3、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比照本辦法應收賬款損失進行處理。
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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