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二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五十三、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一)、基本原則與適用范圍
1、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稱企業),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2、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3、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級分支機構及其下屬機構均由二級分支機構集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
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1)、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不得視同一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2)、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3)、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4)、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5)、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
(6)、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比例1、總機構應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