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扣除項目的內容
(一)轉讓新建房產的扣除項目:地價、開發成本、開發費用、稅金(加計扣除20%,適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地價+稅金+費用(提示:這里的稅金主要指契稅,印花稅一般都計入了管理費用)
【注意】
(1)納稅人購買土地應按照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所繳納的契稅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
(2)如果購買的土地分期開發的,要進行逐次合理的分配:
第一次分配:在開發的面積占購買的總面積之間分配
第二次分配:在已完工和未完工之間分配
第三次分配:在已銷售和未銷售之間進行分配
最后,結轉到銷售的部分可以抵扣。
2.房地產開發成本
它是指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等。
開發成本也應進行合理的分配,一般而言,應按照銷售面積占完工面積的比例對開發成本進行分配。
可扣建造成本=開發總成本/可售面積×已售面積
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和開發成本均據實扣除,即按照實際發生數進行扣除。
3.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標準扣除
它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1)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以內
(2)(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以內
【注意新增內容】
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
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上述1、2項所述兩種辦法。
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經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應調整至財務費用中計算扣除。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企業狀況 | 可扣除稅金 |
房地產開發企業 | 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視同稅金)(兩稅一費) 應納營業稅、城建稅及附加=轉讓收入或(轉讓收入-買價)×5%×(1+城建稅稅率+3%) |
非房地產開發企業 | 營業稅、城建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視同稅金)、印花稅(三稅一費) 應納營業稅、城建稅及附加=轉讓收入或(轉讓收入-買價)×5%×(1+城建稅稅率+3%) 印花稅=轉讓收入×0.5‰ |
【提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印花稅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不單獨扣除印花稅。
特殊說明,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開發的產品,可以加計扣除。
加計扣除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20%
轉讓項目的性質 | 扣除項目 | 扣除金額 |
新建房地產 (房地產開發企業) |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房地產開發成本 3.房地產開發費用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 加計扣除項目(20%) |
(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開發成本)×(1+30%)+稅 (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開發成本)×(1+25%)+稅+利息 |
新建房地產 (非房地產開發企業) |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房地產開發成本 3.房地產開發費用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
(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開發成本)×(1+10%)+稅 (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開發成本)×(1+5%)+稅+利息 |
舊房及建筑物 | 扣除項目金額=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地價款或出讓金和費用+轉讓環節的稅金 評估價格=重置成本價×成新度折扣率 |
【注意的問題】
1.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
2.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
3.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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