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3號)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經批準允許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有關規定,收購二手車時將其辦理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銷售時再將該二手車過戶登記到買家名下的行為,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銷售貨物的行為,應按照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二手車經銷企業應向買方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此處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除上述行為以外,納稅人受托代理銷售二手車,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預付貨款。2.受托方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直接開具給購買方。3.受托方按購買方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額(如果代理進口銷售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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