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考點:稅法的原則
稅法的原則是反映稅收活動的根本屬性,是稅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礎。
稅法原則包括稅法基本原則(四項)和稅法適用原則(六項)。
(一)稅法基本原則
1.稅收法定原則
也稱為稅收法定主義,是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都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的規定。稅收法定主義貫穿稅收立法和執法的全部領域,其內容包括稅收要件法定原則和稅務合法性原則。
2.稅收公平原則
一般認為稅收公平原則包括稅收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即稅收負擔必須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等,稅負相同;負擔能力不等,稅負不同。稅收公平原則源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則。
3.稅收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指經濟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體制的有效運行,后者要求提高稅收行政效率。
4.實質課稅原則
是指應根據客觀事實確定是否符合課稅要件,并根據納稅人的真實負擔能力決定納稅人的稅負,而不能僅考慮相關外觀和形式。
(二)稅法適用原則
稅法的適用原則 (六個) |
1.法律優位原則 | (1)含義: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作用:主要體現在處理不同等級稅法的關系上 (3)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生沖突,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 (1)含義:一部新法實施后,對新法實施之前人們的行為不得適用新法,而只能沿用舊法 (2)目的:維護稅法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 | |
3.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 (1)含義: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于舊法 (2)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訂帶來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的規定而給法律適用帶來的混亂 | |
4.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 (1)含義: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規定的效力 (2)應用:居于特別法地位級別較低的稅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為普通法的級別較高的稅法 | |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 (1)實體稅法不具備溯及力 (2)程序性稅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的溯及力 | |
6.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 (1)含義:在訴訟發生時,稅收程序法優于稅收實體法適用 (2)目的:確保國家課稅權的實現,不因爭議的發生而影響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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