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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冊會計師《稅法》考試真題及答案(二)
四、綜合題
位于市區的醫藥行業上市公司甲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018年甲企業實現營業收入100000萬元、投資收益5100萬元,發生營業成本55000萬元@稅金及附加4200萬元、管理費用5600萬元、銷售費用26000萬元、財務費用2200萬元、營業外支出800萬元。甲企業自行計算會計利潤為11300萬元。
2019年2月甲企業進行2018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聘請了某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核,發現如下事項:
(1)5月接受母公司捐贈的原材料用于生產應稅藥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1000萬元、稅款160萬元,進項稅額已抵扣,企業將1160萬元計入資本公積,贈與雙方無協議約定。
(2) 6月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乙公司銷售藥品,不含稅價格為3000萬元,成本為2500萬元,藥品已經發出;截止2018年12月31日未收到代銷清單,甲企業未對該業務進行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相應處理。
(3)投資收益中包含直接投資居民企業分回的股息4000萬元、轉讓成本法核算的非上市公司股權的收益1100萬元。
(4) 9月份對甲企業50名高管授予限制性股票,約定服務期滿1年后每人可按6元/股購買1000股股票,授予日股票公允價值為10元/股。12月31日甲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進行如下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用 500000
貸:資本公積 500000
(5)成本費用中含實際發放員工工資25000萬元;另根據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800萬元,由其發放派遣人員工資。
(6)成本費用中含發生職工福利費1000 萬元、職工教育經費2200萬元、撥繳工會經費400 萬元,工會經費取得相關收據。
(7)境內自行研發產生的研發費用為2400萬元,委托關聯企業進行研發,支付研發費用1600萬元,已經收到關聯企業關于研發費用支出明細報告。
(8)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22000萬元,業務招待費600萬元。
(其他相關資料: 2018 年各月月末“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科目均無借方余額,2018 年企業藥品銷售適用增值稅稅率2018年4月30日之前為17%,5月1日以后適用16%。)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順序計算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
(1)回答業務(1)中計入資本公積的處理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
(2)業務(2)中企業增值稅和所得稅處理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
(3)計算業務(2) 應調整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城市維護建設稅額、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4)計算業務(3) 應調整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5)計算業務(4)應調整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6)回答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能否計入企業的工資薪金總額基數并說明理由。
(7)計算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應調整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8)回答委托研發產生的研發費用能否加計扣除,并計算研發費用應調整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9)計算廣告和業務宣傳費應調整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10)計算業務招待費應調整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11)計算調整后的會計利潤(不考慮稅收滯納金)。
(12)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
(1)業務(1)中計入資本公積的處理不正確。
理由: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與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與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作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題目給出贈與雙方無協議約定,不應計入資本公積。應當作為收入處理。
(2)業務(2)中企業增值稅處理不正確、7企業所得稅處理正確。
理由: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日的當天。6月發出的代銷貨物,截止12月31日貨物發出已經滿180天,應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企業所得稅中,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本題未收到代銷清單,不確認收入。
(3)業務(2)應調整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城市維護建設稅額、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3000×16%× (1+7%+3%+2%) =537.6 (萬元)。
(4)業務(3)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4000方元。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5)業務(4)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
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需待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 “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6)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不能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
理由: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而不能計入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
(7)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25000×14%=3500 (萬元) >1000 萬元,無須調整。
工會經費扣除限額=25000×2%-500 (萬元) >400萬元,無須調整。
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25000×8%=2000(萬元)<220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合計應調增200萬元。
(8)委托研發產生的研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
研發費用應調減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2400+1600×80%) ×75%=2760 (萬元)。
(9)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限額=100000×30%=-30000 (萬元) >22000萬元,無須調整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應調整的金額為0。
(10)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1=100000× 5%o=500 (萬元),扣除限額2=600×60%=360 (萬元),應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600-360-240 (元)。
(11)調整后的利潤總額=11300+1160- 3000×16%×(7%+3%+2%) =12402.4 (萬元)。
(12)應納稅所得額=12402.4-4000+50+200 -2760+240=6132.4 (萬元)。
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6132.4×25%=1533.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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