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取消辦理職業技能鑒定事項有關證明材料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辦公室、考試院),省屬職業技能鑒定所(站),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取消部分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材料的決定>的通知》(粵人社函〔2019〕779號)(附件1)要求,進一步做好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工作。我中心對現行辦理職業技能鑒定事項所涉及的12項證明材料進行了梳理,現將具體取消的證明材料目錄及有關辦理要求(附件2)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立即取消對應的證明材料,更新辦事指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附件1.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取消部分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材料的決定》的通知.pdf
附件2.廣東省辦理職業技能鑒定事項取消的證明材料目錄.xls
廣東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2019年3月22日
附件2:
廣東省辦理職業技能鑒定事項取消的證明材料目錄 | ||||
序號 | 證明 | 用途 | 原有證明材料要求 | 現辦理方式 |
1 | 身份證明 | 申報職業技能鑒定 | 考生報名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為:身份證、廣東省內居住證或社會保障卡、軍官證、港澳臺地區人士憑港澳臺地區身份證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外籍人士憑外國護照,除以上證件外,其它證件無效。 | 可通過政府部門內部或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的,不再要求提交;暫無法核查、核驗的,暫時仍按原要求執行。 省本級業務暫無法核查、核驗,暫時仍按原要求執行。 |
2 | 結業證書 | 申報職業技能鑒定 | 出具(經人社部門核準的)培訓機構開具的培訓結業證書原件。 | 不再提交。 省本級業務改為在個人申報表中填報培訓情況,不再提交培訓結業證書。其中,1.日常鑒定:使用最新版的《廣東省職業技能鑒定個人申請表(日常類)》,表格可在省鑒定中心網站首頁“常用表格”欄下載;2.統一鑒定:在網上報名時填報。 |
3 | 職業資格證書 | 申報職業技能鑒定 | 考生所持職業資格證書可通過網絡核驗的,無需提交。如網絡核驗查無信息的,需提供原件進一步核查。 | 按原要求執行。 |
4 | 畢業證書 | 申報職業技能鑒定 | 考生提供所持有的最高學歷證書進行校驗。 | 可通過政府部門內部或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的,不再要求提交;暫無法核查、核驗的,暫時仍按原要求執行。 省本級業務已經實現部分數據與教育部門間核查,具體辦理要求:1.大專(含)以上學歷報考的,如可通過與教育部門學歷數據庫匹配校驗,可免提供學歷證書原件;如無法通過校驗,則需提供學歷證書原件進一步核驗。 2.大專以下學歷報考的,暫時無法實現與教育部門學歷數據庫匹配校驗,需提供證書原件,其中,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初中(或相當文化程度)學歷證書原件的,可用《學歷承諾書》原件(使用統一模板)替代。 |
5 | 預備技師證書 | 申報職業技能鑒定 | 提供證書原件。 | 可通過政府部門內部或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的,不再要求提交;暫無法核查、核驗的,暫時仍按原要求執行。 省本級業務辦理要求為:在廣東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網站(http://link.233.com/11032)能查詢到證書信息的,無需提供證書原件。如網絡核驗查無信息的,需提供原件進一步核查。 |
6 | 工作經歷證明 | 申報職業技能鑒定 | 考生需提供所在單位開具的從事本職業《工作年限證明》原件。 | 改為申請人書面承諾。書面承諾書使用統一模板(《工作年限承諾書》),該模板可在省鑒定中心網站首頁“常用表格”欄下載。 |
7 | 身份證復印件 | 申請補發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 提供考生本人身份證原件。 | 可通過政府部門內部或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的,不再要求提交;暫無法通過核查、核驗的,暫時仍按原要求執行。 省本級業務暫無法核查、核驗,暫時仍按原要求執行。 |
8 | 證書遺失作廢的登報聲明 | 申請補發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 登載證書遺失聲明的報紙(須屬國家認可公開發行)。聲明內容包括:姓名、證書編號、職業(工種)名稱、級別等信息。 | 不再提交。 |
9 | 身份證件 | 申請更正職業資格證書信息 | 提供考生本人身份證原件。 | 可通過政府部門內部或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的,不再要求提交;暫無法通過核查、核驗的,暫時仍按原要求執行。 省本級業務暫無法核查、核驗,暫時仍按原要求執行。 |
10 | 申請更正信息的證明材料 | 申請更正職業資格證書信息 | 證書信息修改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不符合下列情形的,需另附材料說明): 1.姓名其中一個字同音字或者錯漏一字; 2.身份證號錯一兩位數字; 3.因換二代身份證重號等原因導致身份證號需全部更換; 需提交證明資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 2.若因換二代身份證重號等原因導致身份證號需全部更換的,必須提供加蓋公安部門公章的有效證明文件(如戶口本等)。 | 可通過政府部門內部或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的,不再要求提交;暫無法通過核查、核驗的,暫時仍按原要求執行。 省本級業務暫無法核查、核驗,暫時仍按原要求執行。 |
11 | 身份證復印件 | 境外就業和對外勞務合作人員申請換發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 無需提交。 | 不再提交。 |
12 | 護照復印件 | 境外就業和對外勞務合作人員申請換發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 無需提交。 | 不再提交。 |
備注:1.根據人社部發〔2019〕20號文件精神,以上暫時仍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中,待實現政府部門內部或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后,不再要求提交。 2.如本目錄有未覆蓋的辦理事項,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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