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國務院有關部門(行業組織、集團公司)勞動保障工作機構,企業技能人才評價中央試點單位、軍隊士兵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辦公室:
為大力推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提高證書的管理水平,按照《關于做好職業資格證書查詢系統建設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44號)文件要求,我中心組織制定了《職業資格證書全國聯網查詢系統管理技術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職業資格證書全國聯網查詢系統管理技術規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2013年6月26日
附件:
職業資格證書全國聯網查詢系統管理技術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三章 數據入網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五章 用戶服務
第六章 人員管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防止和打擊假冒職業資格證書行為,維護用人單位和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加強證書管理,規范證書網上查詢工作,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職業資格證書是指按照規定的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經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行政部門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對勞動者的技能水平進行鑒定評價,對合格者所授予的相應憑證。
第三條 全國聯網職業資格證書查詢系統地址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官方網站(www.mohrss.gov.cn)和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官方網站(www.cettic.gov.cn)。
第四條 該查詢系統提供六種證書查詢方式:①證件號碼+證書編號;②證件號碼+準考證號;③證件號碼+姓名;④證書編號+準考證號;⑤證書編號+姓名;⑥準考證號+姓名。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能力建設司負責證書查詢系統的建設指導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負責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省(市、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以下簡稱“地方”)、國務院有關部門(行業組織、集團公司)勞動保障工作機構(以下簡稱“行業”)和企業技能人才評價中央試點單位(以下簡稱“中央試點企業”)負責證書查詢數據入網工作。
第三章 數據入網
第七條 各發證機構要確保向社會提供的證書數據真實完整。
第八條 各職業技能鑒定管理機構要指定專職的信息化管理人員負責數據入網工作,并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
第九條 各地方、各行業和中央試點企業職業技能鑒定管理機構負責維護本地區、行業和中央試點企業的證書數據傳輸上網、數據更新的管理工作。
第十條 證書查詢系統執行統一的技術標準,證書數據采集使用考務管理系統生成JDX文件直接入庫,使用其他系統(軟件)采集證書數據需按照證書數據采集表(見附表)的字段內容,生成EXCEL或DBF文件整理入庫。
第十一條 證書數據須通過“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全國聯網查詢系統業務數據綜合交換平臺”統一上傳,經數據校驗篩選后入庫上網查詢。
第十二條 證書數據每半個月上傳一次,每月15日上傳上月25日至本月10日的數據;每月30日上傳本月11日至本月24日的數據,如遇休息日或法定假日,數據上報和上傳時間順延。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證書數據備份。每次上傳證書數據后,及時將證書數據備份到數據庫服務器硬盤和專用的加密存儲設備中,并將該設備交機要人員保管。
第十四條 證書數據上傳賬號和密碼的保管。妥善保管證書數據交換平臺的帳號和密碼,并定期或不定期更改密碼,不得向他人泄漏證書上網的用戶帳號和密碼。
第十五條 實施“數字安全證書”,即使用U盾進行數據入網。妥善保管U盾和U盾密碼,不得隨意將U盾借給他人使用,不得向他人泄露U盾密碼;如發現U盾丟失或損壞,必須及時補辦或更換。
第十六條 證書入網IP地址管理。入網單位需使用固定IP地址,使用“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全國聯網查詢系統業務數據綜合交換平臺”的安全模塊鎖定工作時段和IP地址,不得隨意更改證書入網專用IP地址。
第十七條 證書入網須專用計算機管理。入網單位需配置專用計算機用于證書數據入網與維護管理。
第十八條 病毒與安全防護。入網單位須重視計算機防病毒與網絡安全,定期對涉及數據入網的計算機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定期升級殺毒。
第五章 用戶服務
第十九條 職業資格證書全國聯網查詢系統提供統一的在線用戶服務與在線技術支持平臺,為查詢用戶提供意見反饋的網絡渠道。
第二十條 入網單位應通過統一的網絡技術平臺,及時回答所轄范圍內的用戶提問。
第二十一條 入網單位應制定相應的措施和工作流程,完善證書發放后的用戶服務。
第六章 人員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入網單位須指定專職的職業技能鑒定信息化管理人員負責,并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
第二十三條 職業技能鑒定信息化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二)掌握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熟悉職業技能鑒定理論和技術方法。
(三)從事職業技能鑒定技術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第二十四條 職業技能鑒定信息化管理人員應履行的職責:
(一)證書數據收集和整理。收集新辦理的證書數據,整理匯總,編制匯總表,交領導審查。
(二)證書數據上傳。經主管領導審查確認后,由數字證書持有者及時保質保量地將證書數據上傳到數據庫中。
(三)證書數據備份。每次上傳證書數據后,及時將證書數據備份到數據庫服務器硬盤和專用的加密存儲設備中,并將該設備交機要人員保管。
(四)數字證書的保管。數字證書介質按照“誰持有,誰負責”的原則管理。數字證書持有者領取數字證書后應及時更改數字證書介質保護口令,防止他人冒用。數字證書持有者應定期更改數字證書介質保護口令,若發現口令可能泄露,應立即更改。數字證書使用完畢,持有者應立即從計算機上取下數字證書介質并妥善保管,防止他人非法使用,并嚴禁私自將數字證書轉借他人使用。
(五)日常維護。定期和不定期對證書數據庫服務器進行檢查、維護,定期升級并殺毒。發現數據庫服務器運行異常或存在運行安全隱患,應及時處理并向上級領導報告。
(六)信息化管理員在上傳證書數據時,僅限于上傳本機構或下屬機構鑒定頒發的證書數據,否則后果自負。
第二十五條 部鑒定中心每年將定期組織職業技能鑒定信息化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學習工作,培訓合格者可獲部中心頒發的崗位培訓合格證。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可按照本規程制定相應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程由部鑒定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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