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某實施監理的房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委托監理單位對該項目實施監理。設計單位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地質勘察報告完成了施工圖設計。施工單位通過投標獲得施工任務后將門窗安裝、外墻以及主體結構中的砌筑工程分別分包給了不同的單位,其中,門窗安裝工程合同工期30天。
施工過程中,發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基礎開挖過程中,由于地質情況與地質勘察報告相比出現重大差別,需要修改基礎設計,為此現場停工20天,修改基礎設計增加費用2萬元。基礎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工期延期20天的索賠申請,建設單位以該延期是由于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勘察報告有誤而予以拒絕。
事件2:門窗安裝分包單位接到通知后及時進場與砌筑分包單位交叉施工作業,實際施工時間45天。為此,門窗安裝分包單位以交叉作業影響安裝進度為由,向建設單位提出了增加現場管理費3萬元的補償要求。
【問題】
1.施工單位對工程進行分包應滿足哪些條件?其分包的做法有何不妥?說明理由。
2.事件1中,施工單位提出索賠的程序是否正確?說明理由。建設單位拒絕索賠申請的理由是否成立?說明理由。修改基礎設計增加的費用應由誰承擔?說明理由。
3.事件2中,門窗安裝單位提出索賠的程序是否正確?說明理由。其索賠的理由是否成立?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