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五
1.(1)建設單位做法的不妥之處: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未將委托給監理單位的監理內容和權限書面告知甲施工單位。
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定,實施建筑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2)甲施工單位做法的不妥之處:甲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了乙施工單位“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及營業執照、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安全生產許可文件和分包合同等材料。
理由:甲施工單位選定乙分包單位后,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分包單位資質報審表”。
(3)甲施工單位提交的乙施工單位分包資格材料還應包括:特殊行業施工許可證、國外(境外)企業在國內承包工程許可證;分包單位的業績;擬分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上崗證。
2.B分部工程第1個月應獲得的工程價款=500/(75/30)=200(萬元)。
B分部工程第2個月應獲得的工程價款=500/(75/15)+8=108(萬元)。
B分部工程第3個月應獲得的工程價款=500/(75/30)+(560一500)+3=263(萬元)。
B分部工程的最終合同價款為:200+108+263=571(萬元)。
3.(1)乙施工單位做法的不妥之處:乙施工單位向項目監理機構提出工程延期的申請。
正確做法:乙施工單位向甲施工單位提出工程延期申請,甲施工單位再向項目監理機構提出工程延期的申請。
(2)B分部工程的實際工期是90天。
4.(1)B分部工程修改設計對F分部工程進度的影響:使F分部工程進度推遲了10天。
理由:工作B為工作F的緊前工作,工作B的持續時間拖延了15天,但其自由時差為5天,就使F分部工程進度推遲了10天。
(2)B分部工程修改設計對工程總工期的影響:使總工期延長10天。
理由:由于B分部工程的修改設計使F分部工程進度推遲了10天,而工作F屬于關鍵工作,就使總工期相應延長了10天。
5.項目監理機構對事件4的處理程序如下。
(1)下達“工程暫停令”。
(2)對丙施工單位資質進行審查。
(3)如果丙施工單位資質合格,簽發“工程復工令”。
(4)如果丙施工單位資質不合格,要求甲施工單位撤換分包單位。
編輯推薦:2012年監理工程師試題及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