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的組成
構成對業主與承包商有約束力的總承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協議書;合同專用條件;合同通用條件;業主的要求;投標書和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5大部分。如果各文件間出現矛盾或歧義時,以上的排列即為解釋的優先次序,雙方應盡可能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如果達不成協議,業主應對有關情況給予應有的考慮后作出公平的確定。
2.業主的要求文件
標題為“業主要求”文件相當于《施工合同條件》中“規范”的作用,不僅作為承包商投標報價的基礎,也是合同管理的依據,通常可以包括以下方面的詳細規定:(見教材P163-164共5方面內容)
(1)工程在功能方面的特定要求
(2)發包的工作范圍和質量標準
(3)有關信息。可能涉及業主已經或將要取得的規劃、建筑許可、現場的使用權和進入方法;其他承包商;放線的基準資料和數據;現場可能提供的電、水、氣等服務;業主可提供的施工設備材料;設計所需數據資料等。
(4)對承包商的要求。如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承包商履行合同期間應許可、批準、納稅;環保要求;要求送審的承包商文件;為業主人員的操作培訓;編制操作和維修手冊的要求等。
(5)質量檢驗要求。如對檢驗樣品的規定;在現場以外試驗檢測機構進行的檢測試驗;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的要求等。
(四)風險責任
1.承包商風險
此類合同的實施屬于由承包商承擔主要風險的固定價格合同。因此,合同價格對任何他未預見到的困難和費用不應考慮調整。
2.業主風險
業主主要承擔因外部社會和人為事件導致的損害,且保險公司不承保的事件,包括:
(1)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2)工程所在國內的叛亂、恐怖活動、革命、暴動、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內戰;
(3)承包商人員和分包商以外人員在工程所在國內發生的騷動、罷工或停工;
(4)工程所在國內的不屬于承包商使用的軍火、爆炸物資、電離輻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損害;
(5)由于飛行物或裝置所產生的壓力波造成的損害。
3.不可抗力及保險
(1)不可抗力。合同中定義的“不可抗力”,除了業主風險外還包括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害。
(2)保險。合同可以約定任何一方為工程、生產設備、材料和承包商文件辦理保險,保險金額不低于包括拆除運走廢棄物的費用以及專業費用和利潤,保險期限應保持頒發履約證書前持續有效。
(3)不可抗力的后果。屬于業主風險事件,應給予承包商工期順延和費用補償。而對于自然災害的損害,只給予承包商工期順延,費用損失通過保險索賠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