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材料采購合同的檢驗
1.材料采購合同的交貨數量的檢驗(表"7-1)
表7-1材料采購合同的交貨數量的檢驗
項目 |
檢驗 |
供貨方代運貨物 |
由供貨方代運的貨物,采購方在站場提貨地點應與運輸部門共同驗貨,以便發現滅失、短少、損壞等情況時,能及時分清責任。采購方接收后,運輸部門不再負責。屬于交運前出現的問題,由供貨方負責;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問題,由運輸部門負責 |
現場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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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數量驗收的方法。主要包括衡量法、理論換算法和查點法 |
2.材料采購合同的交貨質量的檢驗(表7-2)
表7-2材料采購合同的交貨質量的檢驗
項目 |
內容 |
質量責任 |
不論采用何種交接方式,采購方均應在合同規定的由供貨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內,對交付產品進行驗收和試驗 |
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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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應滿足規定用途的特性指標,因此合同內必須約定產品應達到的質量標準,約定質量標準的一般原則是: |
驗收方法 |
質量驗收的方法可以采用經驗鑒別法、物理試驗和化學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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