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索賠工作程序(圖9-1)


2.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表9-2)
表9-2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
項目 |
內容 |
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
索賠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后的28天內向工程師遞交索賠意向通知,聲明將對此事件提出索賠 |
遞交索賠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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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內,或工程師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時間,承包人應遞送正式的索賠報告 |
3.工程師審核索賠報告(表9-3)
表9-3工程師審核索賠報告
項目 |
內容 |
審核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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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師接到承包人的索賠意向通知后,工程師應建立自己的索賠檔案,密切關注事件的影響,檢查承包人的同期記錄時,隨時就記錄內容提出他的不同意見或他希望應予以增加的記錄項目 |
判定索賠 成立的原則 |
與合同相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總工期延誤 |
對索賠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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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索賠報告的審查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
4.確定合理的補償額(表9-4)
表9-4確定合理的補償額
項目 |
內容 |
工程師與承包人協商補償 |
工程師核查后初步確定應予以補償的額度往往與承包人的索賠報告中要求的額度不一致,甚至差額較大。主要原因大多為對承擔事件損害責任的界限劃分不一致,索賠證據不充分,索賠計算的依據和方法分歧較大等,因此雙方應就索賠的處理進行協商 |
工程師索賠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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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過認真分析研究,與承包人、發包人廣泛討論后,工程師應該向發包人和承包人提出自己的“索賠處理決定”。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定,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如果在28天內既未予答復,也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的話,則視為承包人提出的該項索賠要求已經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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