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材料采購合同如何進行交貨的檢驗?
答:材料采購合同的交貨時,主要進行數量和質量的檢驗。
(1)驗收依據。按照供應物資的性質、產品特點和合同約定,通常可能包括:雙方簽訂的采購合同;供貨方提供的發貨單、計量單、裝箱單及其他有關憑證;合同內約定的質量標準;產品合格證、檢驗單;圖紙、樣品或其他技術證明文件;雙方當事人共同封存的樣品等。
(2)交貨數量檢驗。
1)供貨方代運貨物的到貨檢驗。由供貨方代運的貨物,采購方在站場提貨地點應與運輸部門共同驗貨。屬于交運前出現的數量短少,由供貨方負責;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問題,由運輸部門負責。
2)現場交貨的到貨檢驗。
a.數量驗收的方法。依據采購材料的性質不同,采用不同的數量計量方法,包括以重量、長度、面積、體積計算的衡量法;定型管材或其他型材的理論換算法;標準包裝的數量查點法。
b.交貨數量的允許增減范圍。交付貨物的數量在合理的尾差和磅差內,不按多交或少交對待,雙方互不退補;超過界限范圍時,按合同約定的方法計算多交或少交部分的數量。
c.如果超過合理范圍,則按實際交貨數量計算。不足部分由供貨方補齊或退回不足部分的貨款;采購方同意接受的多交付部分,進一步支付溢出數量貨物的貨款。但在計算多交或少交數量時,應按訂購數量與實際交貨數量比較,均不再考慮合理磅差和尾差因素。
(3)交貨質量檢驗。
1)質量責任。不論采用何種交接方式,采購方均應在合同規定的由供貨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內,對交付產品進行驗收和試驗。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后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設備,應于合同內規定缺陷責任期或保修期。在此期限內,凡檢測不合格的物資或設備,均由供貨方負責。如果采購方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質量異議,或因其使用、保管、保養不善而造成質量下降,供貨方不再負責。
2)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依據合同內約定的產品應達到的質量標準,標準可能來源于國家標準、部頒標準、企業標準。沒有上述標準,或雖有上述某一標準但采購方有特殊要求時,按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3)驗收方法。根據合同內具體寫明的檢驗內容和手段進行質量檢驗或試驗,以約定的標準判定交付的貨物是否合格。質量驗收的方法通常包括:經驗鑒別法進行外觀檢驗;物理試驗判定產品的物理特性指標;化學分析檢查判定產品原材料的成分指標。
(4)對產品提出異議。采購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供貨方提出數量或質量異議,并可對不符合合同約定部分拒付貨款。采購方提出的書面異議中,應說明檢驗情況,出具檢驗證明和對不符合規定產品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凡因采購方使用、保管、保養不善原因導致的質量下降,供貨方不承擔責任。在接到采購方的書面異議通知后,供貨方應在10天內(或合同商定的時間內)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采購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