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施工合同條件》中是如何進行風險責任劃分的?
答:施工合同條件在業主和承包商之間劃分風險分擔責任有三個基本原則:
(1)承包商在投標階段是否可以合理預見,以基準日(投標截止日期前第28天)作為劃分合同風險責任的時間點。
(2)所發生的事件屬于有經驗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預見,而非承包商的投標失誤或管理責任。
(3)通過工程投保也不能合理或全部轉移的風險應有業主承擔。
因此,在基準日后發生的作為一個有經驗承包商在投標階段不可能合理預見的風險事件,按承包商受到的實際影響給予補償;若業主獲得好處,也應取得相應的利益。某一不利于承包商的風險損害是否應給予補償,工程師不是簡單看承包商的報價內包括或未包括對此事件的費用,而是以作為有經驗的承包商在投標階段能否合理預見作為判定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