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施工合同條件》中工程師如何對施工進度進行監督?
答:(1)認可承包商編制的施工進度計劃。要求承包商收到開工通知后的28天內,按工程師要求的格式和詳細程度提交施工進度計劃,說明為完成施工任務而打算采用的施工方法、施工組織方案、進度計劃安排,以及按季度列出根據合同預計應支付給承包人費用的資金估算表。
進度計劃的內容應包括:
1)施工程的計劃進度。視承包工程的任務范圍不同,可能還涉及到設計進度(如果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圖設計的話);材料采購計劃;永久工程設備的制造、運到現場、施工、安裝、調試和檢驗各個階段的預期時間(永久工程設備包括在承包范圍內的話)。
2)每個指定分包商施工各階段的安排。
3)合同中規定的重要檢查、檢驗的次序和時間。
4)保證計劃實施的說明文件:a.承包商在各施工階段準備采用的方法和主要階段的總體描述;b.各主要階段承包商準備投入的人員和設備數量的計劃等。承包商將計劃提交的21天內,工程師未提出需修改計劃的通知,即該計劃已被工程師認可。
(2)監督計劃的執行。承包商每個月都應向工程師提交進度報告,說明前一階段的進度情況和施工中存在的問題,以及下一階段的實施計劃和準備采取的相應措施。報告的內容包括:
1)設計(如有時)、承包商的文件、采購、制造、貨物運達現場、施工、安裝和調試的每一階段,以及指定分包商實施工程的這些階段進展情況的圖表與詳細說明;
2)表明制造(如有時)和現場進展狀況的照片;
3)與每項主要永久設備和材料制造有關的制造商名稱、制造地點、進度百分比,以及開始制造、承包商的檢查、檢驗、運輸和到達現場的實際或預期日期;
4)說明承包商在現場的施工人員和各類施工設備數量;
5)若干份質量保證文件、材料的檢驗結果及證書;
6)安全統計。包括涉及環境和公共關系方面的任何危險事件與活動的詳情;
7)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的對比,包括可能影響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事件和情況的詳情,以及為消除延誤而正在(或準備)采取的措施等。
(3)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不符時,要求承包商修改進度計劃。不論實際進度是超前還是滯后于計劃進度,為了使進度計劃有實際指導意義,隨時有權指示承包人編制改進的施工進度計劃,并再次提交工程師認可后執行,新進度計劃將代替原來的計劃。
(4)非承包商應負責原因導致施工進度延誤,應給予合理順延合同工期。通常可能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誤發放圖紙;
2)誤移交施工現場;
3)非承包商依據工程師提供的錯誤數據導致放線錯誤;
4)不可預見的外界條件;
5)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跡而對施工進度的干擾;
6)非承包商原因檢驗導致施工的延誤;
7)發生變更或合同中實際工程量與計劃工程量出現實質性變化;
8)施工中遇到有經驗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預見的異常不利氣候條件影響;
9)由于傳染病或其他政府行為導致工期的延誤;
10)施工中受到業主或其他承包商的干擾;
11)施工涉及有關公共部門原因引起的延誤;
12)業主提前占用工程導致對后續施工的延誤;
13)非承包商原因使竣工檢驗不能按計劃正常進行;
14)后續法規調整引起的延誤;
15)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