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發布新版監理工程師改革方案征求意見稿,二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注冊如下:
第三章注冊
第十七條國家對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取得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工程監理相關工作的人員,經注冊方可以監理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八條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相應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辦法并監督執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專業類別分別負責一級監理工程師注冊及相關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專業類別分別負責二級監理工程師注冊及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經批準注冊的申請人,由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分別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或電子證書);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或電子證書)。
第二十條監理工程師執業時應持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樣式以及注冊證書編號由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統一制定。執業印章由注冊監理工程師按照統一規定自行制作。
第二十一條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工建立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平臺,保持通用數據標準統一。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歸集全國監理工程師注冊信息,促進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二條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負責建立完善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和退出機制,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等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注冊管理規定撒銷其注冊證書。
征求意見稿如下:點擊查看:2018年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改革征求意見稿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