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最新大綱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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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務和基本方法
一。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務
(1)發展和完善建筑市場
(2)推進建筑領域的改革
(3)提高工程建設的管理水平
(4)避免和克服建筑領域的經濟違法和犯罪
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方法
(1)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法規
(2)普及相關法律知識,培訓合同管理人才
(3)設立合同管理機構,配備合同管理人員
(4)建立合同管理目標制度
(5)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礎
一、合同法律關系
1合同法律關系的構成
2合同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
行為 行為還可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
事件 事件可分為自燃事件(地震、臺風)和社會事件(戰爭、罷工、禁運)兩種。
3代理關系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獨立地表現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的種類 以代理權產生的依據不同,可將代理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無權代理
1.沒有代理權而為代理行為 2、超越代理權限為代理行為 3、代理權終止為代理行為
對于無權代理行為,被代理人可以根據無權代理行為的后果對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則,行使“追認權”或“拒絕權”
二、合同擔保
(一)保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
1、保證熱恩的概念和方式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保證人的資格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但是,以下組織不能作為保證人:
(1)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組織不能作為證人。
(2) 國家機關
(3)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4、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二)抵押(抵押和質押的區別)
2.抵押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的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置的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下列財產不可抵押(區分)
(1) 土地所有權;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體積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3)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4、抵押權的實現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1) 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 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五)定金: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曰生效。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三、工程保險
(二)保險合同的概念 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三)保險合同的分類 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即為財產保險合同。
2、投保人與被投保人
建筑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則范圍較寬,所有在工程進行期間,對該項工程承擔一定風險的有關各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各方),被保險人具體包括:(1)業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人或者分包人;(3)技術顧問,包括業主聘用
7、保險期限
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于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
一、施工招標程序
(一)招標準備階段主要工作
(3)投標人必須滿足的基本資格條件
5、解答投標人的質疑
投標人研究招標文件和現場考察后會以書面形式的提出某些質疑問題,招標人應及時給予書面解答。招標人對任何一位投標人所提問題的回答,必須發給每一位投標人保證招標的公開和公平,但不必說明問題的來源。回答函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如果書面解答的問題與招標文件中的規定不一致,以函件的解答為準。
(三)1.開標
在開標時,如果發現投標文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做為無效投標文件,不再進入評標:
(1)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
(2)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的企事業及企業法代表人印章,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3)投標文件的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
(4)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或者投標保函
(5)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投標文件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
2、評標
(1)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
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以外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專家人心應來自于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 直轄市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中以及抽取方式確定。
1)初評。(多選題)
未作實質性響應的重大偏差包括:
1 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擔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標擔保有瑕疵
2 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由投標人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
3 投標文件記住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完成期限
4 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技術標注的要求
5 投標文件記住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6 投標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7 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所以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標文件都屬于初評階段應該淘汰的投標書。
修正錯誤的原則是:t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和小學金額不~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
總價金額與單價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
二、投標人資格審查
三、施工評標辦法
(二)評標價法
基本合格的標書按預定的方法將某些評審要素按一定規則折算為評審價格,加到該標書的報價上形成評標價。以評標價最低的標書為最優(不是投標報價最低),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時仍以投標價格為準。
可以折算為相應的評審要素一般包括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和材料設備采購招標
一、工程設計招標
(二)鑒于設計任務本身的特點,設計招標應采用設計方案競選的方式招標。設計招標與其他招標在程序、上的主要區別表現為如下幾方面:
1.招標文件的內容不同 2.對投標書的編制要求不同
3.開標形式不同 4.評標原則不同
二、材料設備采購招標
三、大型工程設備采購招標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
一、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示范文本
二、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訂立
(五)發包人應為勘察人提供的現場工作條件
(1)落實土地征用、青苗樹木賠償 (2)拆除地上地下障礙物
(3)處理施工擾民及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的有關問題 (4)平整施工現場
(5)修好通行道路,接通電源水源,挖好排水溝渠以及水上作業用船等
4、設計深度要求
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履行管理
1、發包人的違約責任
(2)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工期停建而終止合同或發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時,勘察人未進行勘察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定金,已進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內時,發包人應向勘察人支付預算額50%的勘察費,完成的工作量超過50%時,則應向勘察人支付預算額100%的勘察費。
(二)發包人的責任
1.提供設計一句資料
(1)按時提供設計依據文件和基礎資料。 (2)對資料的正確性負責。
2.提供必要的現場工作條件
3.外部協調工作
4.其他相關工作
5.保護設計人的知識產權
6.遵循合理設計周期的規律
(五)設計工作內容的變更
2.委托任務范圍內的設計變更 3.委托其他設計單位完成的變更 4.發包人原因的重大設計變更
1、發包人的違約責任
(2)審批工作的延誤 (3)因發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一、施工合同標準文本
1、施工合同范本的組成
(1)協議書 (2)通用條款 (3)專用條款 (4)附件
二、施工合同管理有關各方的職責
(二)工程師
3,工程師易人 ‘應至少與易人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履行合同文件的約定及前任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更改前任做出的書面承諾。
三、施工合同訂立
(二)合同價款
1、合同約定的合同價款(1)中標通知書中已寫明了來源于投標書得中標合同價款
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當事人雙方依據工程預算書協商后,填寫在協議書內。
2、追加合同價款 在合同的許多條款內涉及“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兩個專用術語區別。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3、合同的計價方式(重點必考)
(1)固定價格合同 (2)可調價格合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
1 訂立合同時已形成的文件 (1)施工合同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4)施工合同專用條款(5)施工合同通用(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工作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2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也夠成對雙方有約束力的合同文件,將其視為協議書的組成部分。
三、標準和規范
四、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重點)
(一) 發包人的義務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并在開工后繼續解決以上事項的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并保證施工期間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內的主要交通干道,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保證數據真實,位置準確。
(5)辦理施工許可證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以及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通訊等公共設施法律、法規規定的申請批準手續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證件(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并進行現場校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
(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二)承包人的義務
(1)根據發包人的委托,在其設計資質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不用重點看)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遵守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的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
(7)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臨近建筑物、構建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
(9) 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四、施工合同履行管理
五、施工分包合同履行管理
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管理
一、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的特點
二、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管理有關各方的職責
三、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訂立
四、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履行管理
建設工程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管理
一、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的特點
二、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的分類
三、材料采購合同履行管理
四、設備采購合同履行管理
國際工程常用合同文本
一、FIDIC施工合同條件部分條款
二、NEC施工合同中的合作伙伴管理
三、AIA施工合同中的CM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