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住建部要求:通過監理單位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質量監理情況,充分發揮監理單位在質量控制中的作用,同時創新質量監管方式,提升政府監管效能。并選定了試點地區:北京、河北、遼寧、上海、浙江、湖南、廣東、重慶、四川、貴州、云南、寧夏。
而11月8日,全國工程質量監管調研座談會在銀川召開。住建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副司長曾憲新、寧夏自治區住建廳李志國副廳長、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質量監管處廖玉平處長和全國十二個監理報告制度試點省市住建廳建管處(工程處)負責人,質量監督站站長30余人參加了本次座談會(由此可見,此項工作全面開展時限已經不遠)。
會上,李志國副廳長代表自治區住建廳發表致辭,質安總站趙玉軍站長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監理報告制度試行辦法》發布施行以來實施情況、存在問題,以及下一步的工作建議進行匯報。各試點省市參會人員也就各地監理報告制度實施情況分別進行了介紹,交流座談,為積極推進監理報告制度試點工作建言獻策。
會議最后,曾憲新副司長要求,各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積極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代表大會、住建部質量提升行動的精神,大力實施質量提升行動,積極探索,完善監理報告制度的內容和相應的法律規章,利用信息化發展手段,全力推進監理報告制度,充分發揮工程監理在質量控制、安全監督中的作用,落實各方主體責任,確保各省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形勢穩定。
上海早在2011年便開始實行此項制度。寧夏也在10月份出臺了細則。其他各省市也有不同版本的文件出臺。11月20日,建筑大省浙江省也出臺了相應細則。
浙江省監理單位向政府報告質量安全監理情況試點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監理單位向政府報告工程質量安全監理情況,督促參建單位履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完善企業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雙重預防機制,減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發生率,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同時,通過試點工作,協助政府管理部門或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及時了解和掌握轄區內工程質量安全狀況,創新質量安全監管方式,提高政府對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效率,進一步破解政府監管力量不足的難題。
二、工作依據
此處略
三、實施部門
監理單位向政府報告質量安全監理情況試點工作由省建設廳負責,具體工作由試點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四、工作步驟
略
五、試點內容
(一)試點范圍
本次試點工作的試點地區為杭州、寧波、湖州和紹興市。各試點地區要選擇本地區部分技術難度高、安全風險較大的工程為試點項目,選擇本地區部分骨干監理企業作為試點企業,穩妥推進監理單位向政府報告質量安全監理情況試點工作。其中,試點地區在建的所有城市軌道交通和地下綜合管廊工程均應列入試點項目。
(二)報告分類和內容
監理報告包括監理季報和監理急報兩類。
1.監理季報。監理季報是由項目監理機構在施工階段監理過程中形成,按季度定期上報項目監理履職情況和現場問題情況的報告。監理季度報告內容包括:
(1)項目總監及監理人員在崗履職情況;
(2)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及關鍵崗位人員在崗履職情況;
(3)需專家論證審查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經專家論證審查就擅自施工的,或未按專家論證審查方案施工的;
(4)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審查未審查批準或審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有重大設計變更但未將變更后的施工圖報原審圖機構審查并獲批準而擅自施工的,以及未按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或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
(5)施工現場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6)對施工中存在重大質量缺陷和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落實的;
(7)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或個人的;
(8)工程未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的,或將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驗收的,或將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使用的;
(9)其他需要報告內容。
監理季報在每季上旬提交。
2.監理急報。監理急報是施工現場發生重大質量安全隱患,項目監理機構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和建設單位拒不接受而可能產生嚴重后果時監理即時提交的報告。監理急報包括以下內容:
(1)現場存在嚴重影響結構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質量隱患;
(2)可能引起安全事故的安全隱患;
(3)其他需要急報的內容。
對于已經發生事故的,按事故報告制度的要求予以上報。
(三)報告方式和期限
1.監理報告方式:以工程項目為單位,由該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將該項目施工現場質量安全情況形成監理報告,在總監理工程師簽字蓋章后報送給建設單位和其監理單位,并提交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2.監理報告期限:自項目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為止。
(四)各方責任
1.建設單位責任
建設單位在五方責任主體中負首要責任,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
建設單位應支持監理單位做好監理報告工作,督促監理單位履行監理責任,落實監理報告制度。在監理單位發現施工現場安全質量隱患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時,應支持監理單位督促現場整改。
對于阻撓或干預監理履行報告制度,或拖延監理報告上報的建設單位依法追究責任。
2.施工單位責任
施工單位對工程項目質量安全負責,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對工程項目施工質量安全負全責。
施工單位應支持監理單位做好監理報告工作,對于監理單位發現的施工現場安全質量隱患,要及時整改,主動消除安全質量隱患,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對于阻撓或干預監理履行報告制度,或拖延監理報告上報的施工單位依法追究責任。
3.監理單位責任
監理單位對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理報告的時效性、真實性負責。監理單位應加強項目監理機構的日常管理,應當建立確保監理報告真實性、準確性的內部考核管理制度,促進項目監理機構及其監理人員履職。
對于不按照有關規定上報或遲報監理報告,以及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施工現場的質量安全狀況與監理報告內容有明顯差異,而監理人員又未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存在知情不報或弄虛作假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監理單位及總監理工程師依法追究責任。
4.政府部門責任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建立監理報告處置工作制度,對監理報告中反映的質量安全問題及時進行分析,加強現場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根據監督檢查要求對監理報告進行抽查,重點對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狀況與監理報告相符性、監理人員是否切實履職等情況開展抽查。
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處理監理急報,收到監理急報后,應立即派人到達現場,依法處理監理報告的問題。
六、保障措施
略
先不談監理報告制度未來的發展方向和所能取得的效果,上一次本公眾號發布了監理報告制度試點的文章,引發了行業人員的大討論,我們不妨來看看:
“既然建設單位是首要責任,理應由建設單位報告,為什么卻要監理直接向政府報告,把建設單位擱在一邊,還要求建設單位支持,這種邏輯上的混亂人為造成不該發生的矛盾。看來,現行監理體制下,還是向建設單位報告為好,這里的關鍵是:既然建設單位是首要責任,那么,建設單位就應配備敢于擔當建設單位責任的注冊管理人員,受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定期向政府部門報告。”
“政府部門應轉變觀念,改變作風,在信息化時代,政府監管不能靠下面報告過日子。”
“住建部要求:通過監理單位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質量監理情況,充分發揮監理單位在質量控制中的作用,同時創新質量監管方式,提升政府監管效能。”大家仔細看看這句話“提升政府監管效能。”意思是政府主管部門坐在辦公室喝著茶就提升監管效率啦?你不去現場就了解情況啦?坐在家里等監理報告現場情況就解決問題啦?!這是不是官僚主義啊?”
“有意思啊,監理市場化,報告市場化,真無語了。”
“這是換湯不換藥,毫無用處,質監,安監不會看的,只會當廢紙處理,這個制度行不通,治標不治本。其實是另一種推卸政府責任的一種方式,當前階段,在監理的責權利不對等的情況下,造假的可能性還是會有的,監理制度的改革根源,還是要么保留監理制度,取消安監站,質監站,要么就取消監理,保留安監站質監站,二選其一,才是改革正道。監理報告制度只是為政府保留安監,質監機構找借口而已。”
“監理報告制度應執行:應在工程質量,安全出現重大隱愚時,監理采取措施:監理通知或工程暫停。而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情況下,再報告給政府主管部門。由政府主管部門進行督促整改的工作程序。政府主管部門不能曲解,更不能把這一制度制定成政府無責任。”
已經開始實行報告制度的監理人,不妨在文章下面留言,讓大家看看現實中監理報告真正實行的難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