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國監理協會發布的《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置標準(試行)》獲悉,房屋建筑工程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置如下:
本標準所指房屋建筑工程主要包括住宅工程、一般公共建筑(I)和一般公共建筑(II)等三類工程,高聳構筑物工程未列入本標準系列。
工程監理單位應結合房屋建筑工程特點,根據建設項目的建設規模、建設投資、建設工期、監理服務費用、不同施工階段高峰期工作強度等進行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置。
住宅工程
工程監理單位在按表4-1配置住宅工程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時,應根據建設項目基礎、主體結構形式,不同施工階段,監理工作具體內容和范圍等,科學合理、有效均衡地設置項目監理機構崗位、配置相應人員數量。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I)
本標準所述一般公共建筑(I)是指具備使用上公共開放性、功能多樣性、人流交通大量性、建筑結構復雜性、建筑風格時代性等特點的單體或群體建筑。
工程監理單位在按表4-2所列工程概算投資額配置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數量時,應充分考慮一般公共建筑(I)建設標準高、專業種類多、建設周期長、社會影響大、公眾普遍關注等特點。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II)
本標準所述一般公共建筑工程(II)是指一般狀態下生產的單層和多層工業廠房建筑以及倉儲類建筑。單層工業廠房建筑一般指機械、冶金、紡織、化工等行業廠房;多層工業廠房建筑一般是指為輕工、電子、儀表、通信、醫藥等生產和配套服務項目。一般公共建筑工程(II)人員配置見表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