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建質安〔2024〕477號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報告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區建設管理部門、特定地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本市工程監理在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中的行為,現將《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報告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4年9月14日
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報告若干規定
第一條(制定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工程監理(以下簡稱“監理”)在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中的行為,充分發揮監理的作用,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等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監理報告,是指項目監理機構將施工現場的有關情況進行分析總結,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后,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交通、水務、海洋、綠化、人防、房管等專業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的活動。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委托監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非交通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適用本規定。
市交通、水務、海洋、綠化、人防、房管等專業工程,其他有關部門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是本市建設工程監理報告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建設工程監理報告相關規定;
(二)負責建筑工程監理報告工作的監督管理;
(三)指導、協調本市其他有關部門對專業建設工程監理報告工作的監督管理。
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受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委托,具體實施職責范圍內建筑工程監理報告工作的監督管理,以及監理報告相關工作的推進、協調和指導。
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特定地區管委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監理報告工作的監督管理。
區建設管理部門或特定地區管委會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職責范圍內建設工程監理報告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方式和期限)
監理報告以施工工地為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負責,通過上海市建設市場信息服務平臺進行上報。
監理報告的期限:自施工許可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凡中止施工且符合相關管理要求的,中止施工期間無須上報監理報告。
第六條(分類及內容)
監理報告分為監理月報和監理緊急報告兩類。
(一)監理月報
監理月報是項目監理機構每月將在施工階段監理工作過程中形成的重點內容,于本月26日至月底前向受監監督機構提交的監理報告。
監理月報的時間周期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內容(詳見附件1)包括:本項目危大工程相關信息情況及管理情況;本月25日的施工進度;監理采取的措施;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進場情況、見證取樣情況、平行檢測情況、其他檢測情況;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涉及的經風險管理機構提出、現場參建單位核實確認后的各風險等級質量缺陷的數量及整改情況、累計各風險等級質量缺陷的數量及整改情況、目前質量缺陷整改率等。
(二)監理緊急報告
監理緊急報告是針對施工現場重大事故隱患、質量安全問題,項目監理機構發出整改通知單或工程暫停令,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不停止施工,或建設單位拒不接受,可能產生嚴重后果時,項目監理機構即時向受監監督機構提交的監理報告。
監理緊急報告內容(詳見附件2)包括:重大事故隱患,施工單位拒不整改逾期未銷項問題詳細情況描述,建設單位違規開展住宅工程分戶驗收和質量預看房的情況等。
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納入緊急報告,同時按事故報告程序規定上報。
第七條(參建各方工作要求)
(一)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質量首要責任,應當督促、協調監理單位做好監理報告工作,切實履行監理責任,落實監理報告制度。
不得阻撓監理履行報告制度,或拖延監理報告上報。
(二)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項目監理機構實施監理報告,及時將項目危大工程相關信息及隱患排查等情況上報監理機構。
不得拒絕配合監理履行報告制度,或謊報、瞞報項目相關信息。
(三)監理單位
監理單位應當加強項目監理機構的日常管理,建立監理報告內部考核管理制度,督促項目監理機構履職,對監理報告的時效性、真實性負責。
對于施工現場重大事故隱患或可能產生嚴重后果的質量安全問題且、拒不整改的,項目監理機構已向受監監督機構報告,并采取了相應措施的,受監監督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相應減免監理責任。
第八條(受監監督機構要求)
(一)查閱
受監監督機構應在規定時限內對管轄區域內上報的監理報告進行全數查閱:
1.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完成上月監理月報查閱。
2.監理緊急報告上報起24小時內完成查閱。
(二)處置
受監監督機構應對管轄區域內上報的監理報告及時進行處置:
1.監理月報查閱完成后,對應報未報的項目監理機構開具整改指令單,責令其按照相關規定上報后續監理月報,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補報。
2.監理緊急報告查閱后,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置,并形成監督記錄資料歸檔。
3.日常監督執法過程中,如發現監理報告與現場實際狀況不一致的,對項目監理機構開具整改指令單,責令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并對總監理工程師實施記分管理。
(三)處罰
對于未按照上述相關規定上報后續監理月報或未限期補報的監理單位,受監監督機構應依據有關規定對監理單位予以相應行政處罰。
第九條(解釋部門)
本規定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解釋。
第十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
文章原標題:關于印發《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報告若干規定》的通知
文章來源: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添加學霸君微信,獲取更多資訊(微信號:ks233wx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