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
1.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2.單位(子工程)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
3.單位(子單位)工程的驗收程序與組織
(1)竣工初驗收的程序
當單位工程達到竣工驗收條件后,施工單位應在自查、自評工作完成后,填寫工程竣工報驗單,并將全部竣工資料報送項目監理機構,申請竣工驗收。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對竣工資料及各專業工程的質量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應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整改。對需要進行功能試驗的項目(包括單機試車和無負荷試車),監理工程師應督促施工單位及時進行試驗,并對重要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請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參加;監理工程師應認真審查試驗報告單并督促施工單位搞好成品保護和現場清理。
經項目監理機構對竣工資料及實物全面檢查、驗收合格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工程竣工報驗單,并向建設單位提出質量評估報告。
(2)正式驗收
建設單位收到工程驗收報告后,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含分包單位)、設計、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單位(子單位)工程驗收。單位工程由分包單位施工時,分包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項目應按規定的程序檢查評定,總包單位應派人參加。分包工程完成后,應將工程有關資料交總包單位。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在竣工驗收時,對某些剩余工程和缺陷工程,在不影響交付的前提下,經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協商,施工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后的限定時間內完成。
參加驗收各方對工程質量驗收意見不一致時,可請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協調處理。
4.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1)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均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備案。
(2)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專業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五、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時的處理
(1)經返工重做或更換器具、設備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鑒定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經返修或加固的分項、分部工程,雖然改變外形尺寸但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
(5)通過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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