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
(1)發包與承包的主要規定 | 發包人不得 | ? 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
承包人不得 | ? 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 |
經發包人同意 | ?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 |
禁止 | ?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 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2)建設工程合同履行
? 發承包人權利和義務(常識理解)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