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銷售機構的準入條件
2013年6月,中國證監會修訂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其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辦理其募集的基金產品的銷售業務。商業銀行(含在華外資法人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 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應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注冊并取得相應資格,同時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 執行。
2.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范穩定。
3.有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其他設施。
4.有安全、有效的辦理基金發售、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技術設施,且符合中國 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的有關要求,基金銷售業務的技術系統已與基金 管理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相應的技術系統進行了聯網測試,測試結果符合國家 規定的標準。
5. 制定了完善的資金清算流程,資金管理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結算資 金管理的有關要求。
6.有評價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風險等級的方法體系。
7.制定了完善的業務流程、銷售人員執業操守、應急處理措施等基金銷售業 務管理制度,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
8.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例題】基金銷售機構準入條件,不包括( )。
A.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B.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范穩定
C.有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其他設施
D.凈資產規模達到100億元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