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知識預習講義(30)
(三)租賃合同
1.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3.轉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4.租金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四)委托合同
1.合同的履行
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2.合同的終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例題:下列合同中,受合同法調整的有( )。
A.委托合同
B.買賣合同
C.收養合同
D.借款合同
E.租賃合同
『正確答案』A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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