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知識預習講義(30)
八、合同擔保
(一)合同擔保的概念
合同擔保方式可以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
(二)保證
1.保證的概念
保證: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保證人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證人。
但有以下情況,不得作為保證人:(1)除非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以外,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3.保證合同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4.保證方式
保證方式 |
解釋 |
一般保證 |
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
連帶責任保證 |
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 |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
5.保證擔保的范圍
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6.保證期間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7.保證責任的消滅
保證責任因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此外,保證責任也因如下法律事實而消滅:
(1)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保證人依法就連續發生的債權做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4)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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