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知識預習講義(30)
九、部分具體合同
(一)買賣合同
1.標的物
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標的物的風險轉移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具體情形 |
風險轉移的規定 |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 |
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 |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 |
依法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
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 |
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
3.標的物的質量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4.標的物的數量
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
(二)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注意: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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