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經濟師考試工商管理預習講義(9)
(四)董事會的職權(掌握)
1.董事會作為股東會的常設機關,是股東會的合法召集人。
2.作為股東會的受托機構,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要務。包括公司的經營計劃、投資方案。
4.為股東會準備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公司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應由董事會草擬制訂,由股東會審議批準。
5.為股東會準備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提交股東會做出后決議。
6.為股東會準備增資或減資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由股東會做出后決議。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董事會擬訂方案,由股東大會做出特別決議。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除公司的基本組織機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外,公司的其他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均由董事會決定。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
(一)董事會的組成及董事的任職資格(掌握)
我國《公司法》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成員為3—13人。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的任職資格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以及公司制企業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相同,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②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③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④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二)董事的任期與義務(熟悉)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對公司業務具有決策權、管理權,有些情況下可以對外代表公司。
(三)董事會的性質及職權(掌握)
董事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機構和決策機構,是對內執行公司業務、對股東會負責,對外代表公司的常設機構。在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公司、董事所要代表的利益比較一致的情況下,允許公司只設一名執行董事來執行相應的事務。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其職權與前述董事會的職權相同。此外,董事會還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四)董事會的議事規則(掌握)
董事會會議召集和主持的規定同前述內容相同。
董事會會議可以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按照章程規定的期限定期召開。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一般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涉外企業法有特殊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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