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師《中級工商管理》講義筆記:第7章
- 第3頁:第三節 薪酬管理
- 第4頁:第四節 企業勞動合同管理與勞動爭議處理
第四節 企業勞動合同管理與勞動爭議處理
一、企業勞動合同管理
(一)企業勞動合同的概念和種類
1、勞動合同的概念
企業勞動者和企業之間確立、變更和終止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勞動合同的種類
(1)按照勞動合同的期限劃分
①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簽訂無固定期限的條件: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第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制定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第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40條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四,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按照工作時間劃分
①全日制勞動合同:以日計酬,在同一用人單位每日工作時間在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②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以小時計酬,在同一用人單位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 ,每周工作不超過24小時。
(3)以完成一定工作期限的勞動合同
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這類合同適用于建筑業、鐵路交通和水利工程。
(二)企業勞動合同的訂立
1、訂立的原則
合法原則;公平原則;協商一致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2、訂立的程序
提議;協商;簽約
(三)企業勞動合同的內容和條款
1、企業勞動合同的內容
(1)勞動者的主要義務
①勞動者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親自提供勞動,有權拒絕做約定范圍之外的工作
②忠誠的義務。對企業、工作忠誠負責
③隨附的義務。由于勞動者怠工或個人責任,使勞動合同義務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負賠償責任
(2)企業的主要義務
①勞動報酬給付的義務
②照料的義務,提供福利等
③提供勞動條件的義務,提供生產、生活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2、企業勞動合同的條款
分為法定條款和約定條款
(1)法定條款
①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②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及其有效證件
③勞動合同期限
④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⑤工作時間
⑥勞動報酬
⑦社會保險
⑧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⑨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2)約定條款
①試用期
②培訓
③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條款
④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⑤其他事項
(四)企業勞動合同的形式
書面勞動合同和口頭協議
(五)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與處理
1、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
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
②企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訂立的勞動合同
③違反法律法規的勞動合同
2、無效勞動合同的處理
①確認全部無效還是部分無效
②分清造成無效勞動合同的責任
(六)企業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1、企業勞動合同的履行
指企業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履行勞動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實現勞動過程的法律行為。
2、勞動合同的變更
實質是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變更
(七)企業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勞動合同的解除
分為法定解除和協商解除
(1)雙方協商解除
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企業一般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企業提出解除,企業一般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
①一般情形下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
②試用期內提前3天解除合同
③企業違法,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
第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用人單位采取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④非常情況下,勞動者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的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的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3)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有過失,企業可以解除
,在試用期間內證明不合格的
第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第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影響的
第五,采取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②勞動者無過失,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
,勞動者因工負傷,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企業另行安排的
第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③裁員。
(4)企業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①患有職業病或者疑似有職業病的
②因工負傷并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的
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的,且距法定年齡不足5年
⑥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5)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①提前書面通知
②征求工會意見
③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的終止
(1)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①勞動合同期滿的
②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③勞動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④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⑤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
⑥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企業勞動合同終止的程序
①提前通知
②終止合同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③終止合同應辦理相關手續
3、企業勞動合同的續訂
①患有職業病或者疑似有職業病的
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的
③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④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的,且距法定年齡不足5年
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
(一)企業勞動爭議概述
1、概念:指企業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權利與義務發生的爭執。
2、種類:勞動者與企業;工會與企業
3、處理原則:著重調節,及時處理;依法處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勞動爭議處理的自主協商和調解
1、企業內部調解
2、內部調解機構
職工代表;企業代表;企業工會代表
3、勞動爭議調解原則
自愿原則和民主原則
4、調解的程序和期限
調解準備、調解開始、實施調解、調解終止。
30日內提出申請,調解委員會于3日內通知申請人。調解委員會應該自當事人申請調解30日內結束。如果調解不成,則當事人于勞動爭議6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三)企業勞動爭議的仲裁
1、概念: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在查明是非、明確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依法做出裁決的活動。
2、仲裁機構: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和仲裁庭
3、企業勞動仲裁的當事人和參加人
勞動者和企業當事人和相關第三人
4、企業勞動仲裁案件的管轄
地域管轄;級別管轄
5、企業勞動仲裁的回避制度
①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
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他關系
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6、企業勞動仲裁的時效規定
當事人被害之日起6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7、企業勞動仲裁仲裁調解
8、企業勞動仲裁的效力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上訴。
9、企業勞動仲裁的程序和期限
①程序:立案,裁決,結案
②期限:仲裁庭外處理企業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束。需要延期的,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四)企業勞動爭議的訴訟
1、概念:指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程序,依法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2、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范圍
①勞動者與企業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②勞動者與企業之間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
③與企業發生養老金、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發生的糾紛
④企業和勞動者因勞動關系的解除或終止,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后當事人依法提起訴訟的
⑤勞動者與企業的勞動合同金、保證金、抵押金及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產生爭議的,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后當事人依法提起訴訟的
⑥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企業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后當事人依法提起訴訟的
3、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管轄
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同級法院之間受理審勞動爭議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4、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當事人
企業、勞動者、有關的第三者
5、企業勞動爭議訴訟的時效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6、企業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證據
①舉證責任。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的主張加以證明,并在自己的主張終不能得到證明時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的責任。
②舉證時限制度。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情舉證期限,舉證期限不得少于30日。
③證據交換制度。
④界定了非法取證的范圍。侵犯了他人隱私權、侵犯了國家秘密,企業商業秘密等
⑤被告的答辯義務。
7、企業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審理
8、企業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執行
當事人對發生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裁定不予執行
①裁決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范圍的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②適用法律有錯誤的
③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的、枉法裁決行為的
④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企業勞動集體爭議處理制度
指在履行集體協議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就如何將協議條款付諸實踐實現所發生的爭執,其標的是實現協議中已經設定并表現為權利義務的勞動者權益。
自身特點:
1、不適用基層調解
2、適用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中有關集體爭議仲裁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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