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經濟師財政稅收章節講義:城鎮土地使用
第六章 商品勞務稅制度
第四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
1.掌握征稅對象
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
注意:公園、名勝古跡內索道公司的經營用地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 熟悉納稅人
(1)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2)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3)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3.熟悉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率――實行分級幅度稅額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的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規定的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4.掌握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
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以房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為準;尚未核發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待核發后再作調整。
5.掌握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免,注意自用的規定
(1)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2)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3)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4)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規定外,在企業廠區以內的,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5)對企業廠區以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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