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經濟師考試人力資源預習講義(59)
第十六章 勞動法律責任及執法、生育保險
節 勞動法律責任
一、勞動法律責任★★
考點:勞動法律責任及其形式;用人單位及勞動者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責任內容。
勞動法律責任,即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責任,是指由于用人單位、勞動者、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一)勞動法律責任形式
1.行政責任。行為人因違反勞動法律規定、不履行法律法規時,依法應當承擔,并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行為人所在單位以行政制裁方式予以追究的法律責任。
2.民事責任。勞動關系一方當事人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而承擔的民事責任。
3.刑事責任。對違法行為人的人身進行制裁,是嚴厲的一種法律責任,具有強制性。
(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的責任
P264(重點:3、4、5、7、8、11)
1.侵害女職工及未成年工權益的法律責任(罰款額度: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
2.規章制度違法的法律責任
3.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4.未依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5.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6.違反工資支付規定的法律責任
7.違法勞動安全規定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違反社會保險繳費規定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除責令其補交所欠款額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的法律責任
10.違反《工會法》的法律責任
11.違反勞動監察規定的法律責任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12.違反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規定的法律責任
13.違法扣押證件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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