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級經濟師考試房地產輔導講義(11)
第3講
建設用地使用制度-2(上)
第二節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和有償使用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的范圍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也稱為建設用地使用權,過去稱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1)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用地:①辦公用地。②安全、保密、通訊等特殊專用設施。
(2)軍事用地:①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②營區、訓練場、試驗場。③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機場、港口、碼頭。④軍用洞庫、倉庫、輸電、輸油、輸氣管線。⑤軍用通信,通訊線路,偵察、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標志。⑥國防軍品科研、試驗設施。⑦其他軍事設施。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1)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包括供水設施、燃氣供應設施、供熱設施、公共交通設施、環境衛生設施、道路廣場、綠地等。
(2)公益事業用地:包括非營利性郵政設施、非營利性教育設施、公益性科研機構、非營利性體育設施、非營利性公共文化設施、非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非營利性社會福利設施等。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這類用地是指由中央投資,或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投資或者引進外資以及重點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等能源項目用地;鐵路、港口、碼頭等交通項目用地;水庫、防洪、防漬、治堿、農田灌溉、水力發電、江河治理、城市供水和排水等水利工程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一般指特殊用地,包括監獄、勞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等。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的程序
(1)申請:建設用地單位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等有關文件和城市規劃管理機關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照審批權限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
(2)審批:根據用地申請書有關文件,依照法定批準權限經城市政府審核、批準,核發建沒用地批準證書。
(3)撥地:經城市政府批準,核發建設用地批準證書后,由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進度一次或者分期劃撥建設用地。
(4)發證:建設項目竣工后,由城市規劃管理和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后,由土地管理部門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劃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管理
(1)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條件。①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②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③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2)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①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人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②可不辦理出讓手續,但轉讓方應將所獲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3)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租。房屋所有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4)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時,其抵押的金額不應包括土地價格,因抵押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造成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應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5)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政府可以依法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6)凡上繳土地收益的土地,仍按劃撥土地進行管理。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和特征
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
《物權法》百三十七條規定:“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采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土地用途的規定。”
2.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特征
(1)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一種國家壟斷行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只有國家才能出讓。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后,方可有償出讓。
(2)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有一定使用年限的。
國務院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規定,分別如下:①居住用地70年;②工業用地50年;③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④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⑤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物權法》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3)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有償的。《物權法》百四十一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等費用。”
(4)建設用地使用權可分別設立。《物權法》百三十六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5)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享有的權利范圍是有限制的。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簡稱出讓金,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受讓者,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一次性或分期提前支付的整個使用期間的地租,以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前國家對土地的開發成本和有關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等費用。
按照現行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出讓合同后60日內支付全部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出讓人應當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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