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5】答:
(1)事件一中,施工單位19d的工期索賠不成立。
理由:兩次工期延誤均由突降罕見大雨引起,屬不可抗力,工期應可以順延。但第一次事故發(fā)生時間是6月20日,施工單位提出索賠意向通知是7月30日,已超過規(guī)定28d提出索賠意向的時限,故第一次事故的4d工期索賠已無法成立。但第二次事故的15d索賠建設單位應予以順延。
(2)施工單位索賠成立必須同時具備如下四個條件:
1)與合同相比較,已造成實際的額外費用或工期延誤;
2)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延誤的原因不是因為施工單位的過錯或原因;
3)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延誤不是應由施工單位承擔的風險范圍;
4)施工單位在事件發(fā)生后的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了書面索賠意見通知和索賠報告。
(3)建設單位做法合理。
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3一o201)的規(guī)定,施工單位應在變更確定后的14d內提出變更-丁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施工單位在變更確定后14d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估價申請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事件二中,施工單位于1o月10日收到書面變更通知并按變更組織了施工,但在1o月31日才提出變更價款報告,已超過14d期限,故建設單位的拒絕是合理的。
(4)事件三中,施工單位做法不妥之處如下:
不妥之一:施工單位于當日直接停工;
正確做法: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一o201),施工單位可向建設單位發(fā)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fā)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且雙方又未能達成延期付款協(xié)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時,施工單位可停止施工,所有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
不妥之二:向建設單位要求自計量確認開始的貸款利息;
正確做法: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_2013一o201),應為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d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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