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設 工 程 基 本 法 律 知 識
建 設 工 程 法 律 基 礎
法律部門和法律體系 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 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 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
法的形式(四層含義) 法律規范創制機關的性 質及級別/外部表現形 式/效力等級/地域效力
具 體 形 式
憲法(憲法)-全國人大制訂
法律(XX法)-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訂
行政法規(XX條例)-國務院制訂
部門規章(XX規定、辦法、實施細 則)-國務院各部委制訂
地方性法規/自治、單行條例(XX地方XX條 例)-地方(省級及設區的市)人大及常委 會制訂
地方政府規章(XX地方XX規定、辦法、實 施細則)-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制訂
國際條約(XX公約、條約、協議、憲章、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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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門和法律體系 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 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 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
法的形式(四層含義) 法律規范創制機關的性 質及級別/外部表現形 式/效力等級/地域效力
具 體 形 式
憲法(憲法)-全國人大制訂
法律(XX法)-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訂
行政法規(XX條例)-國務院制訂
部門規章(XX規定、辦法、實施細 則)-國務院各部委制訂
地方性法規/自治、單行條例(XX地方XX條 例)-地方(省級及設區的市)人大及常委 會制訂
地方政府規章(XX地方XX規定、辦法、實 施細則)-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制訂
國際條約(XX公約、條約、協議、憲章、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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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設 工 程 法 律 基 礎
法 的 效 力 層 級
憲法至上
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新法優于舊法
特 殊 情 況
同 一
機 關 制 訂
新VS 舊,按新的
特別VS 一般,按特別的
新的一般VS 舊的特別,誰制訂誰裁決
不 同 機 關 制 訂
地方性法 規與部門 規章沖突
國務院認為應適用地 方法規,即適用
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部門 規章,提請全國人大常委 會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 規與法規不一致時
由全國人大 常委會裁決
A部門規章與B部門規章沖突
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沖突 國務院裁決
備 案 和 審 查
需要備案
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
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
不需要備案 憲法
法律
備案時間 公布后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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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的 效 力 層 級
憲法至上
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新法優于舊法
特 殊 情 況
同 一
機 關 制 訂
新VS 舊,按新的
特別VS 一般,按特別的
新的一般VS 舊的特別,誰制訂誰裁決
不 同 機 關 制 訂
地方性法 規與部門 規章沖突
國務院認為應適用地 方法規,即適用
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部門 規章,提請全國人大常委 會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 規與法規不一致時
由全國人大 常委會裁決
A部門規章與B部門規章沖突
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沖突 國務院裁決
備 案 和 審 查
需要備案
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
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
不需要備案 憲法
法律
備案時間 公布后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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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設 工 程 物 權 制 度
物 權
設 立
不動產物權
自登記時設立
特例:地役權、國有 自然資源可不登記
動產物權 自交付時發生效力
法律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 護 方 式
民事責任
歸屬、內容 發生爭議
請求確認權利
無權占有 請求返還原物
妨害物權的行使 請求排除妨害
可能妨害物權 請求消防危險
造成損毀
請求修理、重作、更換
請求恢復原狀
請求損害賠償
行政責任 違反行政規定,應承擔行政責任
刑事責任 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物 權 的 種 類
所有權(對自己的物)
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核心)的權利
國家所有權、集體所 有權、私人所有權
用益物權(對他人物)
土地承包經營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
地役權
居住權
擔保物權(優先受償)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占有(實際控制) 自主占有、他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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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設 工 程 物 權 制 度
物 權
設 立
不動產物權
自登記時設立
特例:地役權、國有 自然資源可不登記
動產物權 自交付時發生效力
法律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 護 方 式
民事責任
歸屬、內容 發生爭議
請求確認權利
無權占有 請求返還原物
妨害物權的行使 請求排除妨害
可能妨害物權 請求消防危險
造成損毀
請求修理、重作、更換
請求恢復原狀
請求損害賠償
行政責任 違反行政規定,應承擔行政責任
刑事責任 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物 權 的 種 類
所有權(對自己的物)
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核心)的權利
國家所有權、集體所 有權、私人所有權
用益物權(對他人物)
土地承包經營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
地役權
居住權
擔保物權(優先受償)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占有(實際控制) 自主占有、他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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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設 工 程 物 權 制 度
建 設 用 地 使 用 權
含義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權
只存在于國有土地上
設立 可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自登記時設立
取得方式 出讓/劃撥
流轉
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
應訂立書面合同,不得超出剩余期限
地上附著物一并處分
續期 住宅用地,期滿自動續期
非住宅用地,依法律規定辦理
地 役 權
概念
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 益而按照合同的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 的權利
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 動產為需役地
設立
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未經登記的,地役權有效,但不得對 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設立相關權利的,未經用 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 設立地役權
變動
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 、 建設 用地使用權)轉讓時
受讓人同 時享有地 役權
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 、 建設用 地使用權)轉讓時
地役權對 受讓人具 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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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設 工 程 物 權 制 度
建 設 用 地 使 用 權
含義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權
只存在于國有土地上
設立 可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自登記時設立
取得方式 出讓/劃撥
流轉
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
應訂立書面合同,不得超出剩余期限
地上附著物一并處分
續期 住宅用地,期滿自動續期
非住宅用地,依法律規定辦理
地 役 權
概念
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 益而按照合同的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 的權利
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 動產為需役地
設立
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未經登記的,地役權有效,但不得對 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設立相關權利的,未經用 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 設立地役權
變動
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 、 建設 用地使用權)轉讓時
受讓人同 時享有地 役權
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 、 建設用 地使用權)轉讓時
地役權對 受讓人具 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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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設 工 程 知 識 產 權 制 度
著 作 權
在我國,著作權等于版權
建筑工程中常見:包括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圖形作品
主體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特定 情況下,國家也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保 護 期
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自然人作品-作者終生及其死后50年
法人 或者 非法 人組 織作 品
發表權的保護期為50年, 截止于作品創作完成后第 50年的12月31日
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 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 后第50年的12月31日(50年 未發表,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計算 機軟 件
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合作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合作 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
專 利 權
客體 (保護對象)
發明 期限20年
實用新型 期限10年
外觀設計 期限15年
均自申請 日起算
商 標 權
商標分類 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商標專用權內容 使用權、禁止權
注冊商標
有效期為10年
自核準注冊之日起算
期滿前12個月內續 展,6個月的寬展期
其他 知識 產權 制度
商業秘密、地理標志
建 設 工 程 基 本 法 律 知 識
建 設 工 程 知 識 產 權 制 度
著 作 權
在我國,著作權等于版權
建筑工程中常見:包括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圖形作品
主體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特定 情況下,國家也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保 護 期
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自然人作品-作者終生及其死后50年
法人 或者 非法 人組 織作 品
發表權的保護期為50年, 截止于作品創作完成后第 50年的12月31日
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 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 后第50年的12月31日(50年 未發表,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計算 機軟 件
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合作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合作 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
專 利 權
客體 (保護對象)
發明 期限20年
實用新型 期限10年
外觀設計 期限15年
均自申請 日起算
商 標 權
商標分類 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商標專用權內容 使用權、禁止權
注冊商標
有效期為10年
自核準注冊之日起算
期滿前12個月內續 展,6個月的寬展期
其他 知識 產權 制度
商業秘密、地理標志
建 設 工 程 基 本 法 律 知 識
建 設 工 程 侵 權 責 任 制 度
侵權責 任主體 和損害 賠償
侵權 責任 主體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侵權 責任的承擔方式、共同侵權
教唆侵權、幫助侵權、共 同危險行為、分別侵權
受害人有過錯或者故意、第三 人過錯、自甘風險、自助行為
損害 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范圍
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 損失的賠償數額的確定
賠償費用支付方式
產品責任
被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的途徑
流通后發現有缺陷的補救措施
產品責任懲罰性賠償
建筑物和 物件損害 責任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 施倒塌、塌陷致害責任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 施脫落、墜落致害責任
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
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致害責任
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責 任和窨井等地下設施致害責任
建 設 工 程 基 本 法 律 知 識
建 設 工 程 侵 權 責 任 制 度
侵權責 任主體 和損害 賠償
侵權 責任 主體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侵權 責任的承擔方式、共同侵權
教唆侵權、幫助侵權、共 同危險行為、分別侵權
受害人有過錯或者故意、第三 人過錯、自甘風險、自助行為
損害 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范圍
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 損失的賠償數額的確定
賠償費用支付方式
產品責任
被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的途徑
流通后發現有缺陷的補救措施
產品責任懲罰性賠償
建筑物和 物件損害 責任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 施倒塌、塌陷致害責任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 施脫落、墜落致害責任
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
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致害責任
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責 任和窨井等地下設施致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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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設 工 程 稅 收 制 度
企 業 所 得 稅
概念和特點 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 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 得征收的所得稅。
納稅人 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繳納 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 企業不 適用《企業所得稅法》。
征稅范圍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 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率 企業所得稅實行比例稅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 的股息、紅利等權 益性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 居民 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 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 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企 業 增 值 稅
概念和特點 增值稅是以商品和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 增值額作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納稅人 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征稅范圍
銷售貨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服 務、銷售服務、銷售無形資產、銷售 不動產、進口貨物
不得從銷項 稅額中抵扣
①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 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 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 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 和不動產; ②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 服務; ③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 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 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 通運輸服務; ④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稅率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 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小規模 納稅人增值稅率為3%
應納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
減免
(1)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 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2)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 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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