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4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7.3.5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7.3.6 開、竣工日期及中間交工工程開、竣工日期;
7.3.7 工程質量、進度、安全及缺陷責任期;
7.3.8 變更設計;
7.3.9 工程計量;
7.3.10 交竣工驗收與移交;
7.3.11 項目回購價的確定和支付;
7.3.12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7.3.13 擔保;
7.3.14 違約責任;
7.3.15 爭端解決;
7.3.16 其他約定。
7.3.17 當事人與參與人一般為:
甲方:某交通廳(局);
乙方:某建設開發公司(或有限公司);
施工方:某工程公司(或有限公司);
擔保方:某建設投資公司;
承諾方:某財政局;
見證方:某?。ㄊ?、縣)人民政府。
8、政府在融資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8.1 核實投資人所融資金的來源,降低資金成本;
8.2 合理確定資金的需要量,防止籌資不足或過剩,提高資金的使用效果;
8.3 適當維持自有資金的比例,合理安排負債,盡量減少融資前期工作的經濟支出;
8.4 政府是國家的行政管理機關,在法律上不便與投資方形成經濟合同關系,政府可組建一個項目法人|考試|大|或委托下屬單位或委托咨詢中介公司,代表政府行使業主的權利,履行業主的義務;
8.5 政府在招標確定投資方時應嚴格審查投資方的施工資質,投資方可以為一方也可為聯合體;更要嚴格審查投資方的融資能力與經濟實力,例如,投資方的銀行信用等級、財務狀況等等;
8.6 采用FIDIC合同條款,簽訂BT合同,規范雙方的行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9、投資人在融資建設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9.1 風險較大,例如政治風險、自然風險、社會風險、技術風險;需增強風險管理的能力,最大的風險還是政府的債務償還是否按合同約定;
9.2 安全合理利潤及約定總價的確定比較困難;
9.3 做好項目法人責任制,對項目資金籌措、建設實施、資產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的制度。加強項目的建設管理,合理降低工程造價,降低工程成本,降低融資成本,獲取較大的利息差收入;
9.4 適當的利潤率(大于資金的綜合水平)水平和資金的有限監管投入與增值退出,便是合理令人滿意的水平,最大的安全保障就是最大的收益。
10、實行BT模式籌資的不利因素
10.1 政府缺乏完善的償債機制、信用機制,沒有相應的法規規范政府的行為,政府對投資方做出的承諾很難在現實中實現,資金回收緩慢;
10.2 BT模式前期準備工作時間較長、花費較大,成本較高;
10.3 政府缺乏實施BT模式的專門人才,委托咨詢中介公司或投資公司勢必增加融資成本;
10.4 BT模式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無例可循,談判時間較長也很艱難,操作難度較大;
10.5 缺乏健全的法規體系、市場運行機制和系統的項目管理體制;
10.6 BT合同中雙方的責、權、利不明確、不具體,易產生合同糾紛,BT合同需要雙方一致履行;
10.7合理的回報率不易確定,在滿足投資方獲得合理回報的同時,不能損害國家利益。
11、發展BT模式的意義
11.1 發展BT模式使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全新對接,形成了一種新的融資格局,既為政|考試|大|府提供了一種解決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資金周轉困難融資的新模式,又為投資方提供了新的利潤分配體系的追求目標,為剩余價值找到了新的投資途徑;
11.2 BT模式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獲得了穩定的融資貸款利息,分享了項目收益;
11.3 BT模式倡導風險和收益在政府與投資方之間公平分擔與共享,追求安全合理利潤,強調各參與方發揮各自優勢的主觀能動性。提高了各方對項目抗政治風險、金融風險、債務風險的分析、識別、評價及轉移能力;
11.4 BT模式有利于積極推進政府融資體制改革的深化,要求政府完善償債機制,建立專項償債發展基金,健全國有資產運作機制,重新整合各類資產,特別是特許經營管理的項目;
11.5 BT模式不僅獲取了較大的投資效益,還提高了項目管理的效率,增強了投資方的人文技能、管理水平及參與市場的競爭能力,積累了BT模式融資的經驗,增加了施工業績,為以后打入融資建筑市場創造了條件;
11.6 BT模式擴大了資金來源, 使項目順利建設移交給政府,推進了當地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高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其他行業的融資樹立了典范。
結束語
積極推進融資模式的多元化發展,大膽破解資金要素制約途徑,合理利用、發展BT模式的渠道優勢并對其進行嫁接,方能凸顯其優勢,才能更好地開拓融資的新渠道,加快我國公路建設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