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水電資源市場化配置是完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是實現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的迫切需要,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有力舉措,也是從源頭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重要途徑。麗水市在水電資源配置市場化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實踐,自2002年初至2005年底,全市通過有償出讓水電資源開發權,實現水電資源配置市場化項目178個,水電裝機36.6萬千瓦,政府收取出讓費4216萬元,水電產業對全市GDP的貢獻率已達8%,水電已經成為麗水的支柱產業之一和主要經濟增長點。
但在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對水電資源配置市場化存在認識誤區,重發展輕管理,部門之間協調不夠,全局意識淡薄;水電資源市場化配置的政策不夠完善;水電資源市場化配置的相關制度還不健全。
針對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對策與建議。
一、統一管理水電資源
水資源統一管理,是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是水資源優化配置的體制保證。水電資源開發利用必須堅持“水資源屬國家所有”,“國有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嚴格實行公開有償出讓制度。為提高水電資源的合理開發、綜合利用,應從水電資源的規劃、開發權出讓、開發建設、利用和再利用等各個環節,統一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水電資源開發權出讓由具有工程項目所在河道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并會同監察、計劃、財政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真正做到水權集中,一龍管水,最終達到多龍治水,一水多用,規范管理,全面發展。
二、加強水電資源市場化配置的政策研究
進一步加強水電資源開發權費的屬性研究,正確定義和理解“水電資源開發權費”,確定合理的收費標準,規范“水電資源開發權費”的用途。理順關系,仔細研究水電資源配置市場的相關配套政策。政府收取的水電資源開發權費應按照國有資產收益管理規定全額上交財政國有資產收益專戶,用于水資源保護、管理、水利工程建設等,并按一定比例作為扶持資金補助受影響的鄉鎮及行政村,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
要繼續加大機制創新力度,探索水電資源開發權由“出讓”變為“轉讓”的新模式。在單純以資源開發權出讓的實踐基礎上,進一步探索先由臨時法人(如:政府、鄉(鎮)村、自然人)做好項目立項等項目前期工作以后,由政府以“項目”的形式轉讓。
三、建立水電資源開發建設的補償機制
正確處理水電資源開發權出讓與生態環境補償和受影響區農民政策處理經濟補償的關系。應制定統一的土地征用、青苗賠償等基本的相關標準,為資源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提供政策依據。按有關法律、法規,落實對項目開發影響區群眾的資源、經濟、生態補償措施,保障當地群眾的利益和社會穩定。鼓勵受項目影響的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政策處理補償等費用入股投資水電項目。
四、規范水電資源配置的過程管理
一是科學設置出讓項目的出讓條件。水電資源開發權出讓必須符合規劃,出讓前應當有經相關部門論證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移民安置土地、山林賠償,生活、生產用水設施補償等處理意見。涉及跨行政區域用水權益的,要達成用水協議,并報共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是加強水電資源配置過程的監督。所有出讓項目必須向社會公開披露、公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水電資源配置工作的全過程監督。除公益性水利工程、涉及公眾安全或公共利益的綜合治理項目和政府對項目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必須以招標、拍賣和掛牌方式出讓水電資源開發權。開發權出讓應當在當地招投標統一平臺進行。要根據當地水電資源可開發量以及上網電價、可預計收益等實際情況,制訂水電資源市場配置的有關規定及實施細則,特別要明確以協議出讓形式的出讓價格,盡量減少“人為”授予的因素。
三是規范出讓后的項目管理。對已取得開發權,但無正當理由、人為故意拖拉開展前期工作,并超過開發權授予規定時限的項目,應收回開發權。對因國家宏觀調控引起資金困難、無用地指標、林地審批等政策性原因而超時限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應幫助協調、溝通,力促項目早日建設,限期完工。依法獲得的水電資源開發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可在有效期內進行轉讓,但使用年限需從首次協議出讓的時間算起。依法獲得的水電資源開發權受法律保護,政府和項目所在地群眾要積極支持電站項目建設,切實保障投資業主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