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人合格條件
一、投標人必須通過資格預審并取得投標資格。當采取邀請招標(或稱有限招標)方式而不經資格預審時,被邀請的投標人必須按招標文件要求報送資格后審資料。
二、投標人在送交投標文件時應按新情況更改或補充其在申請資格預審時提供的資料,以證實其仍能繼續滿足資審合格的最低標準。至少應更新以下資料(如有):
1.財務狀況方面的變化,新近取得銀行信貸額度(如有必要)的證明和/或獲得其他資金來源的證據;以及現已接受(中標或簽約)的新合同工程對財務狀況的影響;
2.資格預審之后新承包的工程名稱、規模、進展程度和工程質量;
3.資格預審后新交工的工程及評定的質量等級;
4.最近的仲裁或訴訟介入情況;
5.擬投入本工程所需關鍵施工設備的當前備有情況;
6.投標人名稱的變化及有關批件;
7.擬投人本項目主要人員變化情況。
三、投標人一般應獨自參與投標,如以聯合體形式投標,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聯合體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法人組成。聯合體應按本招標文件第三卷所附格式簽訂聯合體協議書,并應委任其中一個法人為聯合體主辦人,代表聯合體在投標與履行合同中承擔聯合體的義務和法律責任。聯合體協議書副本應隨投標文件一起提交。
2.聯合體各成員應出具授權書,授權主辦人辦理投標事宜,授權書由各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經公證機關公證后,裝訂在投標文件內。
3.盡管委任了聯合體主辦人,但聯合體各成員在投標、簽約與履行合同過程中,仍負有連帶的和各自的法律責任。為此,聯合體各成員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都應在合同協議書上簽署并加蓋公章。+
4.聯合體主辦人所承擔的工程量必須超過總工程量的50%。
四、投標人必須對整個合同段投標,只對某合同段中的部分工程投標者,將不予考慮。
五、如有分包計劃,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主體和關鍵性工作不能分包;
2.應提供分包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人員、設備等資料表以及擬分包的工作量,分包工作量不能超過30%;
3.分包人的資格能力應與其分包工程的標準和規模相適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承包資質或勞務分包資質;
4.通過資格預審后,投標人所建議的分包人如發生了與資格預審內容不符的變更或投標人提出新的超出資格預審時所提出的分包范圍,必須先征得招標人的批準,否則,視為無效投標。
六、每個投標人對同一合同段只能提交一份投標文件,投標人不能同時既參加聯合體又以其獨家名義對同一個合同段投標,出現上述情況眷,其投標和與此有關的聯合體的投標將被拒絕。除非資格預審另有決定,本項目不接受對一個以上合同段的組合標折扣。
考試大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