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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一建《機電工程》考點:施工用電的安全規定【進入章節練習】
(一)施工單位安全用電行為規定
1.不得擅自改變用電類別。
2.不得擅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
3.不得擅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
4.不得擅自使用已辦理暫停使用和被查封的電力設備。
施工單位不允許擅自使用已經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使用手續的電力設備,也不允許擅自啟用已經被供電企業查封的電力設備。
5.不得擅自遷移、更動或者操作供電企業在用戶的受電設備。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遷移、更動或者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施工單位受電設備。
6.不得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者將自備電源擅自并網。
未經供電企業許可,施工單位不允許擅自引入外來電源,不允許擅自將現有電源供出,不允許擅自將自備電源并網。
(二)施工單位安全用電事故報告規定
施工過程中對于出現人身觸電死亡;導致電力系統停電;專線掉閘或全廠停電;電氣火災;重要或大型電氣設備損壞、停電期間向電力系統倒送電等事故的,施工單位應及時向供電部門報告。
(三)中止施工單位用電的規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或事后報告就可中止供電:
1.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供用電秩序,拒絕檢查者;
2.受電裝置經檢查不合格,在指定期間未改善者;
3.拒不在限期內拆除私增用電容量者;
4.私自向外轉供電力者;
5.違反安全用電、計劃用電有關規定,拒不改正者;
6.不可抗力和緊急避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