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定期或者按工程進度分階段進行工程款結算。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后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